
官府所征收的租稅。 唐 韓愈 《論變鹽法事宜狀》:“百姓貧虛,或先取粟麥價,及至收穫,悉以還債,又充官稅,顆粒不殘。” 清 馬建忠 《適可齋記言·富民說》:“而 朝鮮 鹹鏡道 等處,淘金者計七萬餘人,除納官稅外,每歲出口之金,尚值銀二三百萬兩。” 高玉寶 《高玉寶》第十二章:“我十二歲那年,媽和弟弟餓死了,爹叫官稅和財主們的閻王債逼得沒法過了,就帶着我出外逃活命。”
官稅是漢語中特指國家或地方政府依法征收的各類稅賦的統稱,其核心特征在于征收主體的官方性和強制性。根據權威漢語工具書的釋義及稅法規範,具體含義如下:
指由國家政權機關(如稅務機關、海關等)依據法律強制征收的財政收入,主要用于公共服務、國家治理及社會福利支出。
權威依據: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第464頁明确定義:“官稅”即“政府征收的稅款”,強調其區别于民間自發繳納的款項。
征收主體法定性
僅限經法律授權的政府部門(如稅務局、財政局)有權征收,排除任何私人或非官方機構幹預。
參考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條(國家稅務總局官網發布),規定稅款征收需由稅務機關依法執行。
強制性與無償性
納稅人依法必須繳納,否則承擔法律責任;稅款不直接返還給納稅人個體。
理論支持: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稅收原理》指出,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是區别于其他財政收入的本質特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通則》第三條明确稅收種類及征收權限劃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立法數據庫可查)。
學術參考:
北京大學《財稅法精義》第五章(高等教育出版社)系統辨析稅收與非稅收入的法定界限。
“官稅”作為法定財政收入的核心形式,其權威性源于國家立法授權及公共治理需求,是維持國家職能運轉的經濟基礎。現代稅收體系下,納稅人可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官網或12366納稅服務平台查詢具體稅種及政策,确保履行義務并行使監督權利。
官稅(guān shuì)是古代中國官府向民衆征收的稅賦統稱,具體解釋如下:
一、基本釋義 指由政府機構征收的稅款,主要用于國家財政支出,包括維持政府運轉、公共設施建設及社會福利等。該詞常見于曆史文獻,現代多使用"稅收""國稅"等表述。
二、曆史背景
三、社會影響 文獻顯示官稅常與民間疾苦關聯,如高玉寶的文學作品描述百姓因"官稅和財主們的閻王債"被迫逃亡,明清小說中也有"七扣八扣,糠菜半年糧"的民生寫照。
四、現代延伸 該詞現多用于曆史研究或文學創作領域,需注意與當代"國稅""地方稅"等法律術語區别。如需了解具體稅種,可參考財政部《中國稅收制度演變》等專業文獻。
暧日白宮拔類奔蛇畢畢剝剝財稅槽戶幨幨澄綠墔堆黛綠蹈襲前人噩運告訴才處理更慮歌頌剮割故甚其詞故鄉昏謬簡儉堅正疾颠菨蒌碣子精精棘庭積夜讵可看場狂子庫狄烈盛綸連蠻垂謎子抹刷侬徭泮林平伏平頭車貧家披雲破不剌潛輝遣悶齊落窮達窮獨全本山性死祿肅唱宿念鐵十字未來生無彊鄉侄銷氛小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