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釀官賣的酒。 唐 白居易 《府酒五絕·變法》:“唯是改張官酒法,漸從濁水作醍醐。” 宋 黃庭堅 《自鹹平至太康鞍馬間得十小詩此他日醉時與叔原所詠因以為韻》:“春色挾曙來,惱人似官酒。酬春無好語,懷我文章友。” 明 張羽 《送金秀才歸侍》詩:“ 金陵 官酒如乳香,酌君送君 朱雀坊 。”
官酒是中國古代由官府專營或監造的酒類産品,具有制度性、管理性與經濟性特征。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官府專釀制度
古代官酒主要指官府直接控制釀造與銷售的酒類,如宋代推行「榷酤法」時,官府設酒務、酒坊壟斷酒業(《宋會要輯稿·食貨》)。這類酒需經官署檢驗,加蓋「官醞」标識方可流通。
質量認證體系
《齊民要術·造酒篇》記載,唐代官酒須符合「色清味醇」的标準,地方進貢的禦酒需經光祿寺品鑒。這種官方認證制度使官酒成為品質保證的代稱。
財稅征收載體
元朝《至正條格》明确規定,官酒每升征稅三文,作為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明代《大明會典》載有「酒醋課程」,通過官酒專賣充實國庫。
現代語境中,官酒可引申為通過國家地理标志保護或非遺認證的傳統釀造酒,如山西杏花村汾酒(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标志産品)即繼承古代官酒品質管理體系。該詞在《漢語大詞典》中被定義為「古代官府釀造或專賣之酒」,其制度演變反映中國古代酒政與商業管理的獨特形态。
“官酒”指古代由國家官方釀造并專賣的酒類,其定義與曆史背景可綜合如下:
官酒即官釀官賣的酒,由古代政府設立的官營酒坊生産,專供皇室、貴族及官方宴會使用,同時作為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之一。
起源與制度
自唐代起,政府通過官營酒坊壟斷酒類産銷。例如白居易詩中提到“改張官酒法”,反映唐代已有系統的官酒管理制度。
宋代發展
宋代官酒制度更為完善,據《夢粱錄》記載,設有“點檢所官酒庫”,每庫由監官、專吏及酒匠共同管理,形成嚴密的生産與銷售體系。
文學作品中的官酒
黃庭堅詩句“惱人似官酒”側面體現其品質精良;張羽送别詩中“金陵官酒如乳香”則凸顯其作為地方特産的象征意義。
經濟作用
官酒通過專賣制度控制市場,抑制私釀,成為國家稅收的重要支柱。這一模式既保障上層階級的特供需求,也強化了中央財政集權。
宋代文獻中,官酒也被稱為“官法酒”,進一步強調其受官方法規約束的特性。
如需進一步考證具體朝代的官酒制度細節,可參考《夢粱錄》《府酒五絕》等古籍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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