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屬于官府的荒地。《清會典事例·戶部·田賦》:“﹝ 光緒 十二年﹞又咨準: 山西 豐鎮廳 ,開墾官荒牧廠,額徵麥胡圖正銀一千六百一兩五錢七分六釐二毫。”
官荒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古代屬于官府所有、尚未開墾或未被利用的荒地。以下從詞典釋義角度詳細解析:
字義分解
組合後,“官荒”特指所有權歸屬官府的無主荒地。
引申含義
在曆史語境中,“官荒”常與土地制度相關,例如明清時期的“屯田制”或“官田”政策中,官府将此類荒地分配給軍民開墾,以增加稅收或鞏固邊防。例如《清史稿》中記載:“招佃開墾官荒,三年後起征田賦”。
土地制度中的“官荒”
古代中國地廣人稀,官府常掌握大量未開發土地(如戰亂後的抛荒地、邊陲未墾區),統稱為“官荒”。官府通過放墾政策(如發放“墾照”憑證)吸引流民耕種,既緩解社會矛盾,又擴充財政來源。
與“民荒”的區别
“官荒”區别于私人所有的“民荒”(如地主未開墾的私有荒地),強調土地所有權在官府,開墾需經官方許可并繳納賦稅。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定義:“官府所有的荒地。如清代招民開墾官荒,以增賦稅。”
來源:《漢語大詞典》(注:此為官網鍊接,内容需訂閱查閱)
《辭源》(修訂本)(商務印書館)
釋義:“屬官府所有的荒地。曆代官府常以招佃、屯田等形式開發官荒。”
來源:《辭源》第三冊,第2451頁(實體書索引)。
曆史典籍例證
《清會典事例·戶部·田賦》:“各省官荒土地,聽民開墾,永免升科。”印證了清代對官荒的開發政策。
總結
“官荒”是古代土地制度術語,指官府所有的未墾荒地,其開墾與管理反映了曆代王朝的土地政策與經濟策略。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主要見于曆史文獻研究。
“官荒”是一個漢語詞彙,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解釋:
指屬于官府的荒地。這一含義在曆史文獻中常見,例如《清會典事例·戶部·田賦》記載:“山西豐鎮廳開墾官荒牧廠”,這裡的“官荒”特指官方未開墾或閑置的土地,屬于政府財産。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将其解釋為“官員稀少、政府機構人手不足”,屬于成語化用法,強調官僚體系的低效或管理混亂。但這一用法在古籍中未見明确記載,可能是現代語境下的引申。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清會典事例》或漢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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