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征收田賦,于正額之外加收若幹,名義上是彌補耗損,稱官耗。 清 黃宗羲 《明夷待訪錄·田制一》:“故一畝之賦,自三鬥起科,至於七鬥,七鬥之外,尚有官耗私增。計其一歲之穫,不過一石,盡輸於官,然且不足。”
官耗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官方規定或認可的損耗額度,尤其在賦稅征收、物資轉運等官方經濟活動中,用于核算因自然或管理因素造成的合理損耗。以下從詞典釋義與曆史應用角度詳細說明:
根據《漢語大詞典》及曆史文獻記載,“官耗”指官府在征收錢糧、物資時,預先核定并允許的損耗部分。
“官”即官方、公家;“耗”指消耗、虧損。合稱即官方承認的合理損耗額度,旨在平衡實際運作中的自然減損(如糧食風幹、運輸散失)。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在明清賦稅制度中,“官耗”常與“火耗”“漕耗”等概念關聯:
“官耗”作為統稱,涵蓋此類官方許可的附加征收項目,本質是轉嫁行政成本至民衆的制度設計。
來源:陳鋒《清代財政政策與貨币政策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
該詞主要用于描述兩類場景:
來源:韋慶遠《明清史辨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需區别于“私耗”(官吏私自加征的苛捐雜稅):“官耗”雖加重民衆負擔,但具有制度合法性,而“私耗”屬貪腐行為。清代雍正時期推行“火耗歸公”,即試圖将“官耗”規範化、透明化。
來源:《清史稿·食貨志》
當代語境中,“官耗”可引申指公共事務中因制度性因素導緻的資源損耗,如行政流程冗餘造成的財政浪費,但此用法屬比喻義,非詞典規範釋義。
來源:周振鶴《中國曆史政治地理十六講》(中華書局)
權威參考文獻原文鍊接(供深度查閱):
“官耗”是古代中國田賦制度中的一種附加稅項,具體解釋如下:
“官耗”指舊時官府在征收田賦時,于正稅額度之外額外加收的部分,名義上是為了彌補糧食運輸、存儲等環節的損耗,實際成為變相增加稅收的手段。
加收比例與負擔
據清代黃宗羲《明夷待訪錄》記載,一畝田賦稅從三鬥起征,最高可達七鬥,加上“官耗”和“私增”(地方私自加征),農民全年收成甚至不足以繳納賦稅。
名義與實際用途
雖以“彌補損耗”為名,但實際常被用于填補官府行政開支或中飽私囊,成為農民額外負擔。
宋代詩人米芾、韓淲等曾在詩句中提及“官耗”,如“鼠雀真官耗,龍蛇與衆俱”,側面反映了這一制度對民生的影響。
“官耗”本質是古代農業社會賦稅制度中的附加稅,體現了稅收名目與實際剝削之間的矛盾。其存在加劇了農民負擔,成為封建社會賦稅問題的縮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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