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供商賈使用的官營店房。 唐 李翺 《疏絕進獻》:“故有作官店以居商賈者,有釀酒而官沽者,其他雜率巧設名號,是皆奪百姓之利,虧三代之法,公託進獻,因得自成其私,甚非太平之事也。”《續資治通鑒·元順帝至正二十四年》:“己酉, 吳 命中書省,凡商稅三十稅一,多取者以違例論。改在都官店為宣課司,府、州、縣官店為通課司。”《明史·食貨志五》:“ 太祖 初,征酒醋之稅,收官店錢。”
(2).捕役拷問盜賊的地方。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如是我聞四》:“ 獻縣 捕役 樊長 ,與其侶捕一劇盜。盜跳免,縶其婦於官店。”自注:“捕役拷盜之所,謂之官店,實其私居也。”
“官店”是一個曆史詞彙,其含義在不同時期有所演變,主要包含以下兩種解釋:
定義與功能
官店是由官府設立并管理的店鋪,主要用于商品貿易、稅收征收及物資調配。 明代時期,朱元璋将其改造為“宣課司”(京城)和“通課司”(地方),成為國家商稅征收的重要機構。這類店鋪多設于商業發達或交通樞紐地區,如南京、北京、運河沿岸等。
曆史沿革
清代文獻中,“官店”有時指捕役拷問盜賊的場所,實為捕役私設的審訊地點。例如《閱微草堂筆記》記載獻縣捕役将盜賊之婦拘于官店。
該詞需結合具體曆史語境理解,通常指代官方商業或稅收機構,少數情況下涉及司法職能。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明史》或唐代經濟類文獻。
官店指的是由官府經營的商店,既可以專指古代官府設立的經營軍需物資的商店,也可以泛指官方經營的各類商店。
官店的構成部首為宀和蔔,部首宀表示與房屋有關,部首蔔表示與蔔筮有關。官店的總筆畫數為17。
官店一詞來源于古代官署設立的零售點或經營點,既為行政機構,又兼有商業性質。
官店在繁體中文中的寫法為官店。
古時候,官店的漢字寫法與現代略有不同,它的寫法為官店。
1. 他在官店購買了一些軍需品。
2. 這家官店經營的物品品質可靠。
3. 官府設立的官店很受人歡迎。
官府、軍需品、經營、商店
官方經營的商店、官辦商店、官府經營的店鋪
民店、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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