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供商賈使用的官營店房。 唐 李翺 《疏絕進獻》:“故有作官店以居商賈者,有釀酒而官沽者,其他雜率巧設名號,是皆奪百姓之利,虧三代之法,公託進獻,因得自成其私,甚非太平之事也。”《續資治通鑒·元順帝至正二十四年》:“己酉, 吳 命中書省,凡商稅三十稅一,多取者以違例論。改在都官店為宣課司,府、州、縣官店為通課司。”《明史·食貨志五》:“ 太祖 初,征酒醋之稅,收官店錢。”
(2).捕役拷問盜賊的地方。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如是我聞四》:“ 獻縣 捕役 樊長 ,與其侶捕一劇盜。盜跳免,縶其婦於官店。”自注:“捕役拷盜之所,謂之官店,實其私居也。”
官店是古代中國官府直接經營的商業機構,其核心定義可從三方面解析:
一、詞源與曆史定位 "官店"一詞最早見于明代典籍,特指由朝廷設立并管理的商鋪或貨棧。《明史·食貨志》記載"官店為榷稅之所",說明其核心職能包含稅收征管。據《明會典》卷三十五載,洪武年間官店已形成全國性網絡,主要分布在運河沿岸及商業重鎮。
二、複合型職能體系
三、制度演變軌迹 該制度肇始于宋元時期的"官營塌房",至明正統年間發展為"鈔關"前身。清初文獻《皇朝經世文編》顯示,隨着商品經濟發展,官店逐步轉型為"常關"管理機構,最終在雍正年間歸并戶部統一管轄
現代學術界(如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古代經濟史》)指出,官店制度作為"重農抑商政策的具體實踐",其興衰過程折射出中國古代官商關系的特殊形态
“官店”是一個曆史詞彙,其含義在不同時期有所演變,主要包含以下兩種解釋:
定義與功能
官店是由官府設立并管理的店鋪,主要用于商品貿易、稅收征收及物資調配。 明代時期,朱元璋将其改造為“宣課司”(京城)和“通課司”(地方),成為國家商稅征收的重要機構。這類店鋪多設于商業發達或交通樞紐地區,如南京、北京、運河沿岸等。
曆史沿革
清代文獻中,“官店”有時指捕役拷問盜賊的場所,實為捕役私設的審訊地點。例如《閱微草堂筆記》記載獻縣捕役将盜賊之婦拘于官店。
該詞需結合具體曆史語境理解,通常指代官方商業或稅收機構,少數情況下涉及司法職能。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明史》或唐代經濟類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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