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逃亡人户及抄没等项入籍于官府的产业。 明 顾起元 《客座赘语·条编始末》:“初, 洪武 十八年,恩詔 应天 五府州为 兴王 之地,民产免租,官产减租之半。官产者,逃絶人户暨抄没等项入籍於官者也。”
“官産”是汉语中的历史词汇,现多写作“官产”,指古代或特定时期属于官府的产业。以下为详细解释:
“官产”指因逃亡人户、抄没财产等原因被收归官府管理的产业,属于公共财产范畴。例如,私自砍伐官产林木即被视为破坏公产的行为(如“私自伐木,便是破坏官产”)。
明代文献《客座赘语·条编始末》记载,洪武十八年曾对官产作出具体规定:“官产者,逃绝人户暨抄没等项入籍於官者也”。这说明官产主要来源于:
官产具有明确的公共属性:
现代汉语中该词已不常用,但在研究古代经济制度、法律文书时仍会出现类似概念,可类比当代国有资产中的“无主财产”或“罚没财产”。
《官產》是一个汉字词语,它由两个字组成,分别是「官」和「產」。
「官」的部首是「宀」,总共有9划。「產」的部首是「产」,总共有11划。
「官產」的来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在古代中国,官府是国家行使政权的机构,而「產」则代表着产业、财富、资源等。因此,「官產」可以理解为由官府拥有和管理的产业、财富。
「官產」的繁体字写法为「官產」。
在古时候,「官產」的写法与现代相似,没有太大的差异。
1. 国家的官產应该用于人民的福利事业。
2. 官產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和分配。
官產方、官產主義、官產經濟。
国有财产、国有产业。
私人财产、私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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