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逃亡人户及抄没等项入籍于官府的产业。 明 顾起元 《客座赘语·条编始末》:“初, 洪武 十八年,恩詔 应天 五府州为 兴王 之地,民产免租,官产减租之半。官产者,逃絶人户暨抄没等项入籍於官者也。”
官产指由国家或政府所有、管理及支配的财产资源,涵盖土地、建筑、物资等有形资产及部分无形资产。其核心特征为所有权归属国家,管理权由政府机构行使,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处置。以下从不同维度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及依法处分的权利,但所有权归属国家。官产本质是国家所有权在具体领域的体现,区别于集体或私人财产:
清代《大清会典》载明官产涵盖官田、官房等,由户部统一管理,严禁私占。例如:
当前官产管理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明确登记、使用、处置全流程监管要求,强调"收支两条线"原则。
类别 | 典型示例 | 管理主体 |
---|---|---|
行政性官产 | 政府机关办公楼、公务车辆 |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
资源性官产 | 国有林地、矿产资源、水域 | 自然资源部 |
文化性官产 | 故宫博物院、国家档案馆馆藏 | 文化和旅游部 |
经营性官产 | 政府投资企业股权、闲置房产出租 | 国资委(需财政审批) |
官产处置须严格执行"申报-评估-审批-公示"流程:
“官産”是汉语中的历史词汇,现多写作“官产”,指古代或特定时期属于官府的产业。以下为详细解释:
“官产”指因逃亡人户、抄没财产等原因被收归官府管理的产业,属于公共财产范畴。例如,私自砍伐官产林木即被视为破坏公产的行为(如“私自伐木,便是破坏官产”)。
明代文献《客座赘语·条编始末》记载,洪武十八年曾对官产作出具体规定:“官产者,逃绝人户暨抄没等项入籍於官者也”。这说明官产主要来源于:
官产具有明确的公共属性:
现代汉语中该词已不常用,但在研究古代经济制度、法律文书时仍会出现类似概念,可类比当代国有资产中的“无主财产”或“罚没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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