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以黃鐘為度量衡的标準。相傳 黃帝 時樂官 伶倫 造律尺,名古律尺,又名縱黍尺。以一粒秬黍的縱長度為一分,九分為一寸,九寸為一尺。參閱 明 朱載堉 《律呂精義·内篇十》。
古律尺是中國古代用于制定音律的标準尺度,屬度量衡制度中的特殊用尺,主要用于确定樂器的管長或弦長以校準音高。其核心含義與曆史演變如下:
古律尺指曆代官方為規範音樂律制而制定的标準尺,以累黍定尺法(按特定黍粒排列長度)或天文測量(如黃鐘律管長度)為基準,用于制作編鐘、笛管等樂器,實現“以度審律”的目的。其長度隨朝代更疊而變化,如周代尺約合今23.1厘米,明代約32厘米,差異源于律制調整與度量衡改革。
據《漢書·律曆志》載,古律尺以“黃鐘律管”長度為标準(九寸為尺),管内徑三分,容黍千二百粒,以此定音高與尺度。此方法延續至清代,成為曆代考訂律尺的原始依據。
宋代《夢溪筆談》詳述“橫黍百粒為一尺”的定尺方式,但黍粒大小受地域氣候影響,導緻不同時期律尺存在±2厘米的浮動。
古律尺是禮樂制度的物質體現,如《周禮·考工記》規定鐘體、磬長與律尺的比例關系,确保樂器音律符合宮商體系。
當代學者通過出土文物(如曾侯乙編鐘)與文獻互證,還原古律尺的實際應用。例如,中國藝術研究院音樂研究所對明代朱載堉“新法密率”的研究證實,其律尺精确計算了十二平均律的管長比例,領先西方數十年。此類成果凸顯古律尺在聲學、計量史上的雙重意義。
參考資料:
古律尺是中國古代度量衡制度中的一種标準尺,其定義和背景如下:
定義與起源
古律尺以黃鐘律管長度為基準,是黃帝時期樂官伶倫所創的度量标準,又名“縱黍尺”。它通過秬黍(黑黍)的縱長來确定單位:一粒秬黍的縱長為1分,9分為1寸,9寸為1尺,即總長81分(約合現代25.3厘米)。
構造方法
曆史記載
古律尺的制定體現了中國古代“以律定度”的智慧,其标準在明代朱載堉的《律呂精義》中仍有詳細考證。宋代蘇轼的《範景仁墓志銘》也曾提及律尺在樂律修訂中的應用。
核心意義
它不僅是度量工具,還關聯着音律(黃鐘律)與天文曆法,反映了古代科學文化的綜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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