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案酒。 宋 梅堯臣 《和通判太博雪後招飲》之二:“邀飲奏醴醪,案杯烹蟹螯,吾非獨醒者,莫誦 楚 人《騷》。”參見“ 案酒 ”。
在現行權威漢語詞典中,“案杯”一詞未見明确收錄。根據漢字拆分分析,“案”指代幾案、桌案等承載器具,“杯”為古代盛酒、水的器皿。結合構詞邏輯推測,“案杯”可能指代古代置于桌案上用于祭祀、宴飲的禮儀性器皿,其形制或與青銅禮器中的“觚”“爵”類似。該詞更可能作為生僻詞或地域性方言存在,具體釋義需結合具體文獻語境考證。建議查詢《漢語大字典》《古代漢語詞典》等專業辭書獲取更精準的文獻依據。
“案杯”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一、基本含義 “案杯”意為“猶案酒”,指佐酒的菜肴或酒器組合。其中: • “案”指古代放置食物的托盤或桌案(如舉案齊眉); • “杯”指飲酒器皿,二者組合表示與飲酒相關的器具或配菜。
二、文獻例證 宋代梅堯臣《和通判太博雪後招飲》中寫道:“邀飲奏醴醪,案杯烹蟹螯”,描述飲酒時用蟹螯作為下酒菜肴的場景,印證了“案杯”與宴飲活動的關聯。
三、相關擴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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