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争。 明 李贽 《戰國論》:“此如父母卧病不能事事,羣小搆争,莫可禁阻。” 清 俞正燮 《癸巳類稿·台灣府屬渡口考》:“ 荷蘭 既得地,即數數與 日本 搆争。”
搆争(gòu zhēng)是漢語中的一個古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因結怨而争鬥”,強調因矛盾積累引發的沖突行為。以下從釋義、出處、用法等角度詳細解析:
本義
“搆”通“構”,意為“結成、制造”(如構怨、構釁);“争”即争鬥。合指因結怨或制造争端而引發的鬥争,常見于描述人際、集團或國家間的對抗。
例: “雙方搆争多年,終緻兩敗俱傷。”
引申義
可泛指因利益、立場對立引發的激烈争執,強調沖突的主動性與持續性。
該詞多見于文言典籍,以下為經典文獻佐證:
“馥懷懼,搆争于紹。”
指袁紹與韓馥因權力矛盾爆發沖突 。
多次用于記載諸侯國間的紛争,如“諸侯搆争,民不聊生” 。
明确釋義為“結怨相争”,收錄古籍用例(上海辭書出版社)。
标注“搆”通“構”,釋義與《漢語大詞典》一緻。
: 《漢語大詞典》線上版:http://www.hydcd.com
: 《古代漢語詞典》官方資源:https://www.cp.com.cn/book/7f122230.html
“搆争”是一個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搆争(gòu zhēng)意為“相争”,指雙方因矛盾或利益沖突而産生争執。該詞在古籍中常見,現代漢語使用頻率較低。
異體字關系
“搆”是“構”的異體字,因此“搆争”與“構争”為同一詞的不同寫法。例如,明代李贽《戰國論》中寫作“搆争”,而胡漢民《粵漢鐵路商辦問題之未解決》則用“構争”。
文獻例證
該詞多用于曆史文獻或學術讨論中,日常交流一般用“争執”“糾紛”等替代。若需引用古籍或強調書面語色彩,可保留“搆争”寫法,但需注意現代規範用字為“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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