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造成訴訟。 元 柯丹邱 《荊钗記·奸诘》:“定是你巧語花言,説來説去,緻令搆訟了。” 清 姚鼐 《張逸園家傳》:“始有地數百頃,賣之民矣。久而地值數倍, 達祖 以故值取贖搆訟,經數官,不敢為民直。”
(2).猶争論。 清 曾國藩 《緻劉孟容書》:“於 漢 宋 二家搆訟之端,皆不能左袒。”
構訟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因糾紛或争端而向官府提起訴訟的行為或狀态。以下從詞典釋義、字源構成、用法特征三方面詳細解析:
《漢語大詞典》
定義為“造成訴訟;打官司”,強調其作為動詞的動态過程,指當事人因利益沖突主動發起司法程式的行為。例如:“鄰裡因宅基地界限不清,最終構訟于縣衙。”
(來源:《漢語大詞典》 第2卷,第128頁)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釋義為“進行訴訟;打官司”,突出其與現代司法體系的關聯性,適用于民事、行政等訴訟場景。
(來源: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 ISBN 978-7-100-12450-8)
多見于明清公案小說及判牍文獻,如《醒世恒言》中“兩家構訟經年”,強調民間糾紛的司法化過程。
用于描述民事主體(個人、企業)因合同、侵權等争議向法院起訴的行為,如“企業因知識産權侵權構訟”。
在當代司法體系中,“構訟”隱含對訴訟策略的考量。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指出:“當事人應避免濫用訴權惡意構訟,防止司法資源浪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 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123號)
“構訟”作為法律行為術語,貫穿從争端形成到司法介入的全過程,其權威釋義需結合傳統字源、經典用例及現代司法實踐綜合理解。
“構訟”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gòu sòng,主要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指因糾紛或矛盾引發法律訴訟。例如在元代柯丹邱的《荊钗記》中,提到“緻令搆訟”即因言詞引發訴訟。清代姚鼐的《張逸園家傳》中,也記載了因土地贖買糾紛導緻的訴訟案例。
廣義上也可指非法律層面的争執或辯論。如清代曾國藩在書信中提到漢宋學派争論時,稱“搆訟之端,皆不能左袒”,即指學術上的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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