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纏足。 清 俞正燮 《癸巳類稿·書舊唐書輿服志後》:“《南唐書》言 小周後 ‘剗韤步香階,手提金縷鞋’,是 南唐 貴人不弓足。”按,纏足陋習始于何時,說法不一:或雲 南唐 李後主 令宮嫔 窅娘 以帛繞腳,使纖小如弓狀,由是人皆效之;或雲始于 南齊 東昏侯 時。參閱 清 趙翼 《陔馀叢考·弓足》。
(2).指舊時婦女纏裹後發育不正常的腳。以其形如弓,故稱。 清 趙翼 《鎮安土風》詩:“邨婦無弓足,山農總帕頭。” 清 宣鼎 《夜雨秋燈錄·轉女為男》:“速女改裝,去髮而辮之,以藥展其弓足,衣冠履舄,居然美男子。”
弓足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可分為以下兩個主要義項:
指中國古代女性因纏足習俗導緻的足部畸形狀态。纏足時以布帛緊束雙足,迫使除拇指外的四趾向足底彎曲,與腳跟形成弓狀,故稱“弓足”。此習俗始于五代或北宋,明清時期盛行,直至近代被廢除。
示例:
“三寸弓足”形容纏足後腳掌長度僅約三寸(10厘米),成為當時女性審美的畸形标準。
“弓足”亦作為纏足風俗的統稱,反映古代社會對女性身體的規訓。
示例:
清代文獻《聽雨叢談》載:“弓足之俗,遍及南北”,表明該習俗的地域廣泛性。
弓足的形成需自幼年以布條長期裹纏足部,抑制骨骼生長,導緻足弓過度彎曲、足骨變形,女性行走困難。這一習俗與“男尊女卑”的封建禮教密切相關,被視為“女性美德”的象征,實則造成身心摧殘。20世紀初,在婦女解放運動推動下,中國逐步廢除纏足。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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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足”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文化背景的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纏足行為
指中國古代女性通過外力纏裹雙腳,抑制正常發育的習俗。這一過程通常在幼年時期開始,目的是使腳部形成彎曲如弓的形态。
腳部形态
特指纏足後形成的畸形腳部,因形似彎弓而得名。清代文獻如趙翼《鎮安土風》提到“邨婦無弓足”,側面反映了當時部分地區的纏足現象。
注:部分網絡解釋(如)将“弓足”誤作成語,實為對纏足現象的特指,需注意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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