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可為公證的憑據。 後蜀 何光遠 《鑒誡錄·神口開》:“ 唐 大中 初,有 任士元 與 宇文錯 争田,俱無公執,雖經檢勘,難定是非。”
(2).謂公正而堅持原則。 宋 無名氏 《儒林公議》卷下:“ 劉後 垂簾聽政, 利用 ( 曹利用 )自以親承顧托,庶事公執。時中官依 劉氏 之勢,多求徼幸, 利用 屢抑其請,由是讒嫉日至。”
“公執”是一個漢語複合詞,其含義可從字源和構詞角度進行解析。根據《漢語大詞典》,“公”本義為公正、無私,引申為公共事務或官方身份;“執”原指手持器物,後衍生出掌管、主持之義,如《說文解字》注“執,捕罪人也”。二字組合後,“公執”在古漢語中特指官員履行公務時所持的憑證或象征職權的信物,例如《周禮》記載官員“執公器以治事”。
現代漢語中該詞使用頻率較低,但在特定文獻中仍保留其原義,如《中國古代職官辭典》将其定義為“代表官職行使權力的憑據”。部分方言區則引申為對公務員的俗稱,但這種用法未被标準詞典收錄。詞義演變過程中,“公執”始終與公共權力的合法性表征密切相關,體現了中國傳統文化中“以符信明職責”的治理理念。
“公執”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綜合分析:
該詞最早可追溯至唐代文書,後逐漸從具體“憑證”含義衍生出抽象的道德評價功能。現代多作為成語使用,強調公正性與原則性結合。
如需進一步考證古籍原文或現代法律語境用法,可參考《鑒誡錄》《儒林公議》等文獻,或查閱法律職業道德相關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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