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vernment bond] 國家和集體的債務
國家或地方舉借的債。是國家以信用方式吸收資金的一種形式。分“内債”和“外債”。内債是向國内舉借的債,分“長期公債”和“短期公債”。外債是向國外舉借的債,其基本形式是向外國借款。
公債,作為財政金融領域的重要概念,在漢語詞典及權威文獻中通常被定義為:
公債(gōng zhài)是指國家或地方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以其信用為基礎,向社會公衆、機構或外國政府發行的,承諾在一定期限内還本付息的債務憑證或借款行為。它是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有償形式,屬于國家信用的範疇。
其主要特征和權威釋義參考如下:
發行主體特定性:公債的發行主體嚴格限定為中央政府(國債)或地方政府(地方債)。這區别于企業或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如公司債、金融債)。
依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将“公債”釋義為“國家向公民或外國借的債”。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五條明确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确定的限額内,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
信用基礎為國家(政府)信用:公債以國家(或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和信用作為償還擔保,通常被認為具有最高的信用等級(尤其是國債),風險相對較低。
依據:《經濟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指出公債是“國家舉借的各項債務的統稱。包括内債和外債。是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籌集財政資金的一種形式。”
有償性與契約性:公債是一種有償的財政籌資方式。政府作為債務人,承擔按期還本付息的法定義務。購買公債的投資者(債權人)擁有到期收回本金和獲取利息的權利。
依據:《財政學》(陳共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強調公債是“政府依據借貸原則,從社會上吸收資金以滿足財政支出需要的一種形式”,其核心是還本付息的信用關系。
目的為籌集財政資金:發行公債的主要目的是彌補財政赤字、籌集建設資金、調節經濟運行(宏觀調控)等,服務于國家或地方的財政需求。
依據:《中國大百科全書·財政稅收金融物價卷》說明公債是“政府為籌措財政資金,憑借國家信用,按照法律程式向國内外投資者發行的債務憑證。”
形式主要為債券:現代公債通常以标準化的債券形式發行,如國庫券、國債、地方政府債券等,可以在金融市場上流通轉讓。
依據:《金融學》(黃達、張傑編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将政府債券(即公債的主要形式)定義為“政府作為債務人向公衆發行的債務憑證。”
總結核心定義:
公債是國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基于其信用,為滿足財政需要,依法向社會公衆、機構或外國政府舉借的,承諾按期還本付息的債務。它是國家信用籌資的主要工具,是財政收入的特殊形式和金融市場的關鍵組成部分。
公債是政府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為籌措財政資金而發行的債權債務憑證,承諾按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償還本金。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基本概念
公債是各級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通過信用方式向公衆或機構募集資金形成的債務關系。其本質是政府作為債務人,與債權人(認購者)之間的債權債務契約。
法律與經濟性質
財政功能
經濟調控功能
層級分類
自願性與有償性
公債認購遵循自願原則,且需支付利息,區别于稅收的強制性和無償性。
公債以政府信用為擔保,區别于私債(以企業資産或收入為擔保),因此風險更低、流動性更強。
有效的公債管理需平衡發行規模與償債能力。曆史經驗表明,管理失誤可能引發債務危機(如近代歐洲國家案例)。
公債既是政府融資工具,也是宏觀經濟調控手段,其運行需兼顧財政需求與市場信用。更多細節可參考來源網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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