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分稅制下,為保證地方財政收支平衡而按一定分成比例劃為中央與地方共享其收入的稅種。參見“分稅制”(172頁)。
共享稅是指由國家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後,按照法定比例在中央與地方政府間進行分配的稅收類型。該稅種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一、稅權配置特征 共享稅實行"統一征收、分級入庫"的征管模式,其征收主體、稅基和稅率由國家層面統一制定,避免地方重複課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三章規定,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的劃分方案需經國務院批準後執行。
二、主要稅種構成 現行共享稅體系包含三大主體稅種:
三、分配機制演進 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增值稅分成比例的通知》(財稅〔2023〕15號),共享稅分配比例實行動态調整機制,最近一次調整将增值稅中央與地方分成比例由原先的75%:25%調整為各占50%,強化地方財政保障能力。
四、法律基礎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共享稅的具體劃分細則載明于每年中央財政預算草案及地方財政轉移支付方案中。
共享稅是指中央與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共享收入的稅種,主要用于平衡財政關系、促進資源合理分配。以下是詳細解釋:
共享稅全稱“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其稅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分成。這種制度旨在協調中央與地方財政利益,兼顧宏觀調控與地方發展需求。例如,中國增值稅中央占75%,地方占25%的分配方式即屬于此類。
我國現行共享稅包括:
共享稅由中央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再按比例分配。稅種設立、稅率調整等權限歸中央,地方政府無獨立調整權,但可通過轉移支付補充地方財政()。
以上信息綜合了財政部、百科平台及專業會計網站内容。如需完整政策細節,可查閱《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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