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佛教名詞。與自相(不共相)相對,謂幾種事物的共通相,即不局限于一法之自體。如色、受等有為法共有無常性,故以無常相為共相(色、受等自體各異,色以質礙為自相,受以領納為自相)。《俱舍論》卷二三:“一切有為皆非常性,一切有漏皆是苦性,及一切法空非我性,名為‘共相’。” 呂澂 《中國佛學源流略講》第九講:“理是共相,但事上見理卻并不限于共相,因為每事現各有别相。”
(2).拉丁文universalia的意譯。 西歐 中世紀經院哲學常用名詞,意即一般。 陶行知 《答朱端琰之問》:“我們要從具體想到抽象,從我相到共相,從片想到系統。” 朱光潛 《文藝心理學》第十五章:“科學家、哲學家和藝術家都想揭開自然之秘,在殊相中見出共相。但是他們出發點不同,目的不同,因而在同一殊相中所見得的共相也不一緻。”
共相是哲學與邏輯學中的核心概念,指代一類事物所共同具有的普遍性質或抽象特征。根據漢語詞典釋義及哲學理論,其含義可概括為以下三方面:
共相指多個個體共享的普遍屬性或抽象形式。
例如《漢語大詞典》定義為:“事物間共通的抽象特征,與‘自相’(個别屬性)相對。” 該詞源于拉丁語“universalia”,強調超越具體事物的普遍性本質。
如“人”的共相包含“理性”“語言能力”等本質特征,區别于個體的身高、膚色等偶然屬性(亞裡士多德《範疇篇》。
在語言學中,共相體現為人類語言的普遍語法結構(喬姆斯基理論;認知科學則研究人類概念形成的共性模式,如顔色分類的跨文化相似性(柏林與凱《基本顔色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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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相”是一個哲學與佛學術語,主要涉及對普遍性與個别性關系的探讨。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佛學中的共相
在佛教理論中,共相指事物共有的特性,與“自相”(不共相)相對。例如,“無常性”是色、受等有為法的共同屬性,稱為共相;而不同事物的自相則各異,如色的“質礙性”、受的“領納性”。
哲學中的共相
哲學中,共相(拉丁文universalia)指普遍性概念,與“殊相”(個别事物)相對。例如,“桌子”是共相,而具體的方桌、圓桌等是殊相。共相代表矛盾的同一性,即從多樣事物中抽象出的共同本質。
柏拉圖與亞裡士多德之争
中世紀經院哲學的争論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哲學史相關文獻或佛教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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