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井田制度下,把土地劃成“井”字形,分為九區,中區由若幹農夫共同耕種,将收獲物全部繳給統治者,稱為“公田”。同中區以外的“私田”相對稱。《詩·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朱熹 集傳:“公田者,方裡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而同養公田也。”《禮記·王制》:“古者公田藉而不稅。” 孔穎達 疏:“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漢書·食貨志上》:“六尺為步,步百為畮,畮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方一裡,是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畮,公田十畮,是為八百八十畮,餘二十畮以為廬舍。”參見“ 井田 ”。
(2).公家之田。封建官府控制的土地。亦稱“ 官田 ”。《漢書·食貨志上》:“令命家田 三輔 公田。” 顔師古 注引 韋昭 曰:“命家,謂受爵命一爵為公士以上,令得田公田,優之也。” 三國 魏 曹植 《籍田論》:“夫營疇萬畝,厥田上下……司農是掌,是為公田。”《續資治通鑒·宋德祐元年》:“詔:公田最為民害,稔禍十有餘年,自今并給原主,令率其租戶為兵。”
(3).舊時一族公有的“族田”,族人也習稱為公田。但其性質實為民田。
(4).指社會主義改造後農村集體所有的田地。 李朝 《四川省農業合作化運動中的互助聯組》:“許多聯組還試行了小包工,集體經營公田。”
“公田”一詞的含義在不同曆史時期和制度背景下有所演變,主要可概括為以下四類:
井田制中的公田
古代井田制度下,土地被劃分為“井”字形九區,中間區域由農夫共同耕種,收獲物全部上繳統治者,稱為公田(對應外圍的“私田”)。《詩經·小雅·大田》記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即反映了這一制度。
官府控制的官田
封建時期國家直接管轄的土地統稱公田,亦稱“官田”,包括屯田、賞賜或租賃給農民的土地。例如漢代将公田假(租賃)給貧民,三國時期曹植《籍田論》中描述司農掌管的公田。
宗族共有的族田
舊時一族公有的“族田”也被習稱為公田,但實際屬于民田性質,主要用于祭祀或族内公共事務,如宋代《續資治通鑒》提到公田歸還原主的政策。
集體所有制下的農田
社會主義改造後,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這一時期的田地延續了“公田”的稱謂,與私有土地形成對比。
其他補充:
如需更完整的曆史沿革或具體案例,可參考高權威性來源如、5、11。
《公田》是指屬于公共機構或集體所有的耕地或農田。公田的使用權歸屬于所有權者,而非個人使用。
《公田》的拆分部首是「田」,具體拆分筆畫為乙(1畫)+田(4畫)。
《公田》這個詞源自中國古代的土地制度,公田制度是一種官方管理耕地的制度,旨在保證社會公共利益。
在繁體字中,“公田”保留了與簡體字相同的寫法。
在古代寫法中,可以使用「公田」的繁體字寫作「公欠田」。
1. 由于社會公益需要,政府将部分私有土地劃歸為公田。
2. 公田的管理由村委會負責,确保土地的公平利用。
1. 公共:指屬于公衆,所有人共同使用或擁有的。
2. 農田: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3. 田地:指供耕種的土地。
1. 官田:指由政府或官府管理的土地。
2. 集體土地:指歸集體所有的土地。
3. 公共耕地:指供公衆共同耕種的土地。
個田:指個人擁有并享有使用權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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