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井田制度下,把土地划成“井”字形,分为九区,中区由若干农夫共同耕种,将收获物全部缴给统治者,称为“公田”。同中区以外的“私田”相对称。《诗·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朱熹 集传:“公田者,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而同养公田也。”《礼记·王制》:“古者公田藉而不税。” 孔颖达 疏:“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汉书·食货志上》:“六尺为步,步百为畮,畮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畮,公田十畮,是为八百八十畮,餘二十畮以为庐舍。”参见“ 井田 ”。
(2).公家之田。封建官府控制的土地。亦称“ 官田 ”。《汉书·食货志上》:“令命家田 三辅 公田。” 颜师古 注引 韦昭 曰:“命家,谓受爵命一爵为公士以上,令得田公田,优之也。” 三国 魏 曹植 《籍田论》:“夫营畴万亩,厥田上下……司农是掌,是为公田。”《续资治通鉴·宋德祐元年》:“詔:公田最为民害,稔祸十有餘年,自今并给原主,令率其租户为兵。”
(3).旧时一族公有的“族田”,族人也习称为公田。但其性质实为民田。
(4).指社会主义改造后农村集体所有的田地。 李朝 《四川省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互助联组》:“许多联组还试行了小包工,集体经营公田。”
“公田”一词的含义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制度背景下有所演变,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四类:
井田制中的公田
古代井田制度下,土地被划分为“井”字形九区,中间区域由农夫共同耕种,收获物全部上缴统治者,称为公田(对应外围的“私田”)。《诗经·小雅·大田》记载“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即反映了这一制度。
官府控制的官田
封建时期国家直接管辖的土地统称公田,亦称“官田”,包括屯田、赏赐或租赁给农民的土地。例如汉代将公田假(租赁)给贫民,三国时期曹植《籍田论》中描述司农掌管的公田。
宗族共有的族田
旧时一族公有的“族田”也被习称为公田,但实际属于民田性质,主要用于祭祀或族内公共事务,如宋代《续资治通鉴》提到公田归还原主的政策。
集体所有制下的农田
社会主义改造后,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这一时期的田地延续了“公田”的称谓,与私有土地形成对比。
其他补充:
如需更完整的历史沿革或具体案例,可参考高权威性来源如、5、11。
《公田》是指属于公共机构或集体所有的耕地或农田。公田的使用权归属于所有权者,而非个人使用。
《公田》的拆分部首是「田」,具体拆分笔画为乙(1画)+田(4画)。
《公田》这个词源自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公田制度是一种官方管理耕地的制度,旨在保证社会公共利益。
在繁体字中,“公田”保留了与简体字相同的写法。
在古代写法中,可以使用「公田」的繁体字写作「公欠田」。
1. 由于社会公益需要,政府将部分私有土地划归为公田。
2. 公田的管理由村委会负责,确保土地的公平利用。
1. 公共:指属于公众,所有人共同使用或拥有的。
2. 农田: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3. 田地:指供耕种的土地。
1. 官田:指由政府或官府管理的土地。
2. 集体土地:指归集体所有的土地。
3. 公共耕地:指供公众共同耕种的土地。
个田:指个人拥有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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