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ublic prosecution] 一種刑事訴訟方式,由擁有法定檢察權的機關代表國家對罪犯向法院提起訴訟,區别于“自訴”
公訴人
刑事訴訟的一種方式,是以國家公訴人身分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在我國,人民*********對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必須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時,由檢察長或由他指定的檢察員以國家公訴人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公訴是法律體系中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的重要司法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公訴指檢察機關對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從漢語構詞角度解析,“公”指國家公權力,“訴”指法律訴求,組合後形成“以國家名義提起訴訟”的核心含義。該制度體現三大特征:一是主體特定性,僅人民檢察院具有公訴權(《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二是對象明确性,針對觸犯刑法且需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三是程式法定性,須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标準與流程。
在司法實踐中,公訴包含審查起訴、決定起訴、出庭支持公訴三個階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強調,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标準,同時承擔舉證責任。與自訴案件相比,公訴案件具有強制追訴性和公益維護性,着重打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犯罪行為。
注:本文援引的法律條文均出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發布的有效法律文本,具體條款可通過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法律法規數據庫查詢驗證。
公訴是刑事訴訟中的重要概念,指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的訴訟活動。以下是綜合法律定義的詳細解釋:
公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經審查确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後,代表國家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訴訟程式。其核心特征包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對比項 | 公訴案件 | 自訴案件 |
---|---|---|
起訴主體 | 人民檢察院 | 被害人及其代理人 |
案件性質 | 社會危害性較大(如殺人、搶劫) | 危害較輕(如诽謗、虐待) |
證據收集 | 由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主導 | 被害人自行提供證據 |
若檢察院審查後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如證據不足、犯罪情節輕微),可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通過上述機制,公訴制度既保障了國家追訴犯罪的權威性,又通過法定程式維護了司法公正。如需了解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36-1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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