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審理案件公開進行。在我國,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外,一律由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仍公開進行。
公開審理是司法程式中的重要概念,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判過程中依法允許公衆旁聽、新聞媒體采訪報道的訴訟制度。《現代漢語詞典》将其定義為“法院審判案件時,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允許群衆旁聽和記者采訪的審理方式”。這一制度的确立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37條,明确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等法定情形外,所有案件均應公開審理。
該制度的程式特征包含三個層面:其一,庭審前需通過法院公告系統發布開庭信息,保障公衆知情權;其二,庭審中允許公民持有效證件登記旁聽,新聞記者經批準可進行記錄;其三,判決結果必須公開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裁判文書網已實現司法文書全面上網。
需特别說明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2條規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開審理,以及《行政訴訟法》第56條對商業秘密案件的審理限制,這些例外情形構成了公開審理制度的完整法律框架。中國政法大學江平教授指出,公開審理制度通過“陽光司法”機制,既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又強化了社會對司法活動的監督。
公開審理是司法審判制度中的重要原則,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允許公衆旁聽、媒體監督,并将審理過程和結果向社會公開。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與法律依據
公開審理要求法院的庭審活動(包括舉證、質證等環節)及判決結果向公衆開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7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特别規定的情形外,所有案件均應當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例外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離婚案件(依申請)、商業秘密(依申請)等。
具體實施形式
核心價值與作用
公開審理通過社會監督保障司法公正,同時起到普法教育作用。例如,重大案件的公開宣判可通過遠程視頻系統擴大影響力,增強公衆對法律的理解。
例外情形的處理
涉及國家秘密或隱私的案件采取不公開審理,但需平衡公衆知情權與當事人權益。例如,離婚案件當事人可申請不公開,但判決結果仍須依法公開。
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法律條款,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51條等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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