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審理案件公開進行。在我國,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外,一律由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仍公開進行。
公開審理是司法審判制度中的重要原則,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允許公衆旁聽、媒體監督,并将審理過程和結果向社會公開。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與法律依據
公開審理要求法院的庭審活動(包括舉證、質證等環節)及判決結果向公衆開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7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特别規定的情形外,所有案件均應當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例外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離婚案件(依申請)、商業秘密(依申請)等。
具體實施形式
核心價值與作用
公開審理通過社會監督保障司法公正,同時起到普法教育作用。例如,重大案件的公開宣判可通過遠程視頻系統擴大影響力,增強公衆對法律的理解。
例外情形的處理
涉及國家秘密或隱私的案件采取不公開審理,但需平衡公衆知情權與當事人權益。例如,離婚案件當事人可申請不公開,但判決結果仍須依法公開。
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法律條款,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51條等具體規定。
公開審理是指法院在宣判案件時,在一定限制範圍内允許社會公衆和媒體參與并觀察的法律程式。在公開審理中,案件的審理過程和結果都對公衆透明可見,以保證司法公正。
《公開審理》這個詞由四個漢字組成: 公(八筆),開(四筆),審(十三筆),理(十三筆)。
《公開審理》這個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中國古代法制的發展。在古代,司法審判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而公開審理則是确保司法過程透明公正的一種方式。
繁體字中的《公開審理》為「公開審理」。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存在一些變化。《公開審理》這個詞的古時寫法為「公開審訊」。有關古代寫法的演變主要來自于文字的簡化和規範化。
在法庭上,法官宣布了對被告的公開審理。
組詞:開審、審理、公開、審訊。
近義詞:公正審判、公開庭審。
反義詞:秘密審理、非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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