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掌管工務的官員。《禮記·月令》“﹝孟冬之月﹞命工師效功” 漢 鄭玄 注:“工師,工官之長也。” 漢 代在 蜀郡 等郡置工官,主管造武器、日用金屬器及各種手工藝品。《史記·平準書》:“召工官治車諸器,皆仰給大農。”
"工官"是中國古代官職體系中專門負責官府手工業管理的職官稱謂,其名稱最早見于《周禮》,在秦漢至明清時期形成制度化體系。該詞由"工"(指工匠、手工業)和"官"(官方機構)複合構成,核心内涵包含三個層面:
一、機構屬性
作為少府、将作監等中央官署的組成單位,工官系統按照專業分工設有不同作坊,如漢代"考工令"主管兵器制造,"東園匠"專司皇室喪葬器具制作。唐代少府監下設中尚、左尚、右尚、織染、掌冶五署,形成完整的官營手工業管理體系。
二、職能範疇
主要承擔官府所需器物制作與質量管理,《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其職責涵蓋"主作器械"并"考工室驗其巧拙"。具體包括:監督工匠勞作、制定生産标準、檢驗成品質量、管理工匠戶籍等行政事務,如明代工部所屬的"文思院"專責宮廷器皿打造。
三、曆史演變
該制度肇始于商周時期的"百工"管理制度,秦漢确立"工官"建制,唐代形成三省六部制下的工部體系,至明清時期演變為"匠作制度"。其職能隨着時代發展逐步細化,宋代增設"文思院"管理皇家工藝品,元代設置"諸色人匠總管府"統轄各類工匠。
據《中國曆史大辭典》記載,工官制度對中國古代手工業技術傳承具有重要推動作用,現存故宮博物院收藏的明清宮廷器物多留有"内府造辦"等工官署款。現代漢語中該詞多用于曆史學研究領域,特指古代官營手工業管理機構及職官。
“工官”是中國古代對掌管官府手工業的官員或機構的統稱,其職能和演變在不同曆史時期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工官是古代官府中負責管理手工業生産的職官或機構,主要職能包括:
工官制度體現了古代官府對重要手工業的壟斷,尤其在武器制造和鹽鐵專營領域,成為中央集權經濟控制的重要手段。其管理模式為後世官營手工業提供了範本。
(注:部分細節可參考、3、5的原始内容進一步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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