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羅馬的一種特殊官職。約公元前494年平民與貴族鬥争取得第一次重大勝利後的成果。每年由平民大會(特裡布大會)選出。初為兩人,後人數增加,最多時達十人。職責是維護平民利益,人身不可侵犯,有權對行政長官和元老院侵犯平民利益的命令和決議予以否決。帝國時代已形同虛設。
保民官(拉丁文:Tribunus Plebis)是古羅馬共和國時期設立的重要官職,專為保護平民權益而設。其核心含義與職權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保民官”直譯為“平民的護民官”,源于拉丁文“tribunus”(長官)與“plebis”(平民)。該官職創立于公元前494年“平民撤離運動”後,核心職責是行使否決權(intercessio),阻止元老院或執政官頒布損害平民利益的法令。保民官人身不受侵犯(sacrosanctitas),有權否決官員行動、提出法案,并介入平民與貴族的法律糾紛(來源:周枏《羅馬法原論》,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45頁)。
權力制衡機制:保民官初期限平民擔任,任期1年,任職期間不得離開羅馬城,家門必須晝夜敞開以便平民求助。
保民官制度是羅馬共和政體平衡貴族與平民權力的關鍵設計,其“否決權”原則深刻影響現代議會制中的制衡理念。西塞羅曾評價其為“平民自由的堡壘”(arx libertatis)。現代語境中,“保民官”一詞引申為民衆權益的代言人或監督者(來源:同上,周枏《羅馬法原論》第49頁)。
保民官制度在羅馬共和國存續近五百年,其“以權力制約權力”的設計成為後世憲政思想的源頭之一,彰顯古代羅馬對公民權利保護的早期實踐。
“保民官”是古羅馬時期設立的一種特殊官職,主要職能是維護平民利益。以下是詳細解釋:
保民官産生于公元前5世紀初,是平民與貴族鬥争的重要成果。公元前494年,平民因不滿債務壓迫舉行“第一次撤離運動”(即“聖山事件”),迫使貴族妥協并同意設立保民官。
最初設2人,後增至10人,均由平民大會(特裡布大會)選舉産生。
保民官(拉丁語:Tribunus)一詞後來也用于指代古羅馬的軍事指揮官,但通常語境下特指平民保民官。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事件或制度細節,可參考古羅馬史相關權威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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