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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民官的意思、保民官的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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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民官的解釋

古代羅馬的一種特殊官職。約公元前494年平民與貴族鬥争取得第一次重大勝利後的成果。每年由平民大會(特裡布大會)選出。初為兩人,後人數增加,最多時達十人。職責是維護平民利益,人身不可侵犯,有權對行政長官和元老院侵犯平民利益的命令和決議予以否決。帝國時代已形同虛設。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保民官(拉丁文:Tribunus Plebis)是古羅馬共和國時期設立的重要官職,專為保護平民權益而設。其核心含義與職權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一、詞源與基本職能

“保民官”直譯為“平民的護民官”,源于拉丁文“tribunus”(長官)與“plebis”(平民)。該官職創立于公元前494年“平民撤離運動”後,核心職責是行使否決權(intercessio),阻止元老院或執政官頒布損害平民利益的法令。保民官人身不受侵犯(sacrosanctitas),有權否決官員行動、提出法案,并介入平民與貴族的法律糾紛(來源:周枏《羅馬法原論》,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45頁)。


二、職權範圍的曆史演變

  1. 否決權:可單人或多人聯合否決元老院決議、執政官命令及法律提案;
  2. 立法提案權:召集平民會議(Plebeian Council)通過決議(plebiscita),後期具法律效力;
  3. 司法幹預權:對侵害平民的官員行使強制權(coercitio),包括罰款或逮捕;
  4. 神聖人身權:保民官人身不可侵犯,攻擊者被視為“全民公敵”(來源:李雅書《古代羅馬史》,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78-82頁)。

權力制衡機制:保民官初期限平民擔任,任期1年,任職期間不得離開羅馬城,家門必須晝夜敞開以便平民求助。


三、曆史影響與現代引申

保民官制度是羅馬共和政體平衡貴族與平民權力的關鍵設計,其“否決權”原則深刻影響現代議會制中的制衡理念。西塞羅曾評價其為“平民自由的堡壘”(arx libertatis)。現代語境中,“保民官”一詞引申為民衆權益的代言人或監督者(來源:同上,周枏《羅馬法原論》第49頁)。


四、著名保民官實例


保民官制度在羅馬共和國存續近五百年,其“以權力制約權力”的設計成為後世憲政思想的源頭之一,彰顯古代羅馬對公民權利保護的早期實踐。

網絡擴展解釋

“保民官”是古羅馬時期設立的一種特殊官職,主要職能是維護平民利益。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起源與設立

保民官産生于公元前5世紀初,是平民與貴族鬥争的重要成果。公元前494年,平民因不滿債務壓迫舉行“第一次撤離運動”(即“聖山事件”),迫使貴族妥協并同意設立保民官。

二、職責與權力

  1. 核心職能:保護平民免受貴族和行政長官的不公正對待,否決(veto)元老院或高級官員損害平民利益的決議。
  2. 人身特權:保民官人身不可侵犯,攻擊保民官被視為重罪。
  3. 權力限制:權力僅限于羅馬城區及近郊,且無權否決獨裁官的決定。

三、人數與選舉

最初設2人,後增至10人,均由平民大會(特裡布大會)選舉産生。

四、曆史演變

五、延伸概念

保民官(拉丁語:Tribunus)一詞後來也用于指代古羅馬的軍事指揮官,但通常語境下特指平民保民官。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事件或制度細節,可參考古羅馬史相關權威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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