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萬曆 以後所實行的商人壟斷食鹽運銷制。 明神宗 時,因官收場鹽不夠,商人久候領不到鹽,以緻積引甚多。為疏銷積引, 萬曆 四十五年(1617年)實行綱法。将商人所領鹽引編成綱冊,分為十綱,每年以一綱行積引,九綱行新引。綱冊許各商永遠據為“窩本”,每年按照冊上舊數派行新引,無名的不得加入。自此以後,食鹽收買運銷之權均歸商人,并得世襲。 清 道光 十一年(公元1831年)後一度為票法所取代,但不久又變相恢複。
綱法是中國明清時期實行的一種食鹽專賣制度,核心内容為官府特許商人按指定區域和配額運銷食鹽,通過“納糧換引”的方式實現鹽稅征收與流通管控。其詳細釋義及曆史背景如下:
綱法指将鹽商編入特定名冊(綱冊),授予壟斷經營權,商人需先向官府繳納糧草或銀錢換取鹽引(運銷憑證),再憑引到指定鹽場支鹽,并在固定區域(引岸)銷售。該制度正式确立于明萬曆四十五年(1617年),由鹽政大臣袁世振推行,取代原有的“開中法”,成為清代鹽政的主要模式 。
納糧換引
商人需先代朝廷運輸軍需物資(如糧草至邊關)或繳納銀錢,換取鹽引。每引對應一定重量的食鹽(明代約300斤,清代各省不同),作為合法販運的許可證明 。
分區專銷
全國劃分為固定銷售區域(“引岸”),鹽商僅能在所屬引岸内銷售,嚴禁越界。例如,兩淮鹽商的引岸涵蓋湖南、湖北、江西等地 。
世襲壟斷
鹽商一旦入綱,即獲得永久經營權,并可世襲。官府通過控制鹽引總量和鹽商數量,确保稅收穩定,形成官商結合的壟斷體系 。
“綱法,明清食鹽專賣制度。商人憑鹽引行鹽,引分綱目。”
(上海辭書出版社,1997年,第9卷第124頁)
“萬曆中,立鹽政綱法,以舊引附見引行,令商人得永業。”
(中華書局點校本,1974年,卷80)
“鹽政行綱法,招商認窩,領引辦課。”
(中華書局點校本,1977年,卷123)
參考文獻來源:
“綱法”是明代萬曆年間推行的一種食鹽運銷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通過官方與商人的合作解決鹽引積壓問題,并逐步形成商人壟斷模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1. 定義與背景 綱法是明神宗萬曆四十五年(1617年)為解決鹽政危機而推行的改革措施。當時因官府收購鹽場産量不足,商人長期無法領取食鹽,導緻鹽引(食鹽運輸憑證)大量積壓,稱為“積引”問題。
2. 具體實施方式
3. 後續發展與影響
綱法本質是官府通過賦予商人特權化解鹽引積壓,但客觀上推動了食鹽運銷的商人世襲壟斷,對明清經濟結構産生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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