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万历 以后所实行的商人垄断食盐运销制。 明神宗 时,因官收场盐不够,商人久候领不到盐,以致积引甚多。为疏销积引, 万历 四十五年(1617年)实行纲法。将商人所领盐引编成纲册,分为十纲,每年以一纲行积引,九纲行新引。纲册许各商永远据为“窝本”,每年按照册上旧数派行新引,无名的不得加入。自此以后,食盐收买运销之权均归商人,并得世袭。 清 道光 十一年(公元1831年)后一度为票法所取代,但不久又变相恢复。
纲法是中国明清时期实行的一种食盐专卖制度,核心内容为官府特许商人按指定区域和配额运销食盐,通过“纳粮换引”的方式实现盐税征收与流通管控。其详细释义及历史背景如下:
纲法指将盐商编入特定名册(纲册),授予垄断经营权,商人需先向官府缴纳粮草或银钱换取盐引(运销凭证),再凭引到指定盐场支盐,并在固定区域(引岸)销售。该制度正式确立于明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由盐政大臣袁世振推行,取代原有的“开中法”,成为清代盐政的主要模式 。
纳粮换引
商人需先代朝廷运输军需物资(如粮草至边关)或缴纳银钱,换取盐引。每引对应一定重量的食盐(明代约300斤,清代各省不同),作为合法贩运的许可证明 。
分区专销
全国划分为固定销售区域(“引岸”),盐商仅能在所属引岸内销售,严禁越界。例如,两淮盐商的引岸涵盖湖南、湖北、江西等地 。
世袭垄断
盐商一旦入纲,即获得永久经营权,并可世袭。官府通过控制盐引总量和盐商数量,确保税收稳定,形成官商结合的垄断体系 。
“纲法,明清食盐专卖制度。商人凭盐引行盐,引分纲目。”
(上海辞书出版社,1997年,第9卷第124页)
“万历中,立盐政纲法,以旧引附见引行,令商人得永业。”
(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年,卷80)
“盐政行纲法,招商认窝,领引办课。”
(中华书局点校本,1977年,卷123)
参考文献来源:
“纲法”是明代万历年间推行的一种食盐运销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官方与商人的合作解决盐引积压问题,并逐步形成商人垄断模式。以下是详细解释:
1. 定义与背景 纲法是明神宗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为解决盐政危机而推行的改革措施。当时因官府收购盐场产量不足,商人长期无法领取食盐,导致盐引(食盐运输凭证)大量积压,称为“积引”问题。
2. 具体实施方式
3. 后续发展与影响
纲法本质是官府通过赋予商人特权化解盐引积压,但客观上推动了食盐运销的商人世袭垄断,对明清经济结构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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