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幹練能辦事。 唐 李翺 《與淮南節度使書》:“由是經之旨棄而不求,聖人之心外而不講,幹辦者為良吏,適時者為連賢。”《金史·章宗紀二》:“今之察舉官吏者,多責近效,以幹辦為上。” 明 謝肇淛 《五雜俎·事部二》:“ 海公 精力幹辦,尚能必行其意,後人效之,一步不可行,而物議沸矣。”
(2).經辦;辦理。 宋 彭乘 《續墨客揮犀·胥吏魁桀狡狯》:“一日, 陳 謂胥曰:‘宅中欲會一二女客,何人可使幹辦?’”《醒世恒言·李玉英獄中訟冤》:“﹝ 李雄 ﹞到得幹辦了公事,卻又沒工夫照管兒女。”
(3).亦稱“ 幹辦公事 ”。原名勾當公事,避 宋高宗 趙構 名諱改。制置使、總領、安撫使、鎮撫使、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都大提舉茶馬、都大提舉坑冶、三衙長官等屬官。由長官委派處置各種事務。 宋 葉紹翁 《四朝聞見錄·天上台星》:“舊制諸路監司屬官,曰勾當公事。 建炎 初,避 高宗 嫌名,易為幹辦。時軍興屬公數倍,平時有題於傳舍雲:‘北去将軍少,南來幹辦多。’蓋始此。”
“幹辦”一詞的含義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基本詞義 指幹練能辦事的能力,或表示經辦、辦理具體事務的行為。該詞在古代文獻中常被用來形容官員的行政能力,如唐代李翺《與淮南節度使書》提到“幹辦者為良吏”,強調其作為優秀官吏的标準。
曆史官職演變 作為宋代官職名稱,原稱“勾當公事”,因避宋高宗趙構名諱改為“幹辦公事”。其職能屬于中央及地方要員(如制置使、轉運使等)的屬官,負責處理各類行政事務,具有實際執行權。
職能範圍 主要承擔長官委派的具體事務,涉及司法(提點刑獄)、資源管理(茶馬貿易、礦産)等多個領域,屬于綜合性事務官員。
文獻佐證 該詞在《金史》《五雜俎》等史料中均有記載,例如明代謝肇淛評價海瑞“精力幹辦”,說明該詞長期用于描述官員的務實能力。
需注意:現代漢語中“幹辦”已不作為常用詞,主要出現在曆史文獻或特定語境中。以上解釋綜合了古代職官制度與語義演變,具體使用需結合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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