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歸流的意思、改土歸流的詳細解釋
改土歸流的解釋
明 清 兩代在 雲南 、 貴州 、 四川 、 廣西 等地少數民族地區廢除土司,實行流官統治的一種政治措施,旨在加強中央對邊疆地區的統一管理。 明 永樂 十一年(1413年)平定 思州 、 思南 兩宣慰使亂後,廢土司,設 貴州 布政使司,置 思州 、 思南 等八府。 清 雍正 時,采用 雲 貴 總督 鄂爾泰 改土歸流建議推行于西南諸省。也稱改土為流。亦省作“ 改流 ”。 清 魏源 《聖武記》卷七:“ 東川 雖已改流三十載,仍為土目盤據。”參閱《明史·貴州土司傳》及《雲南土司傳》、《廣西土司傳》, 清 袁枚 《武英殿大學士太傅鄂文端公行略》。
詞語分解
- 改土的解釋 改良土質淤灌改土休耕改土
- 歸流的解釋 .流入海的河流。《文選·謝朓<之宣城出新林浦向版橋>詩》:“ 江 路西南永,歸流東北騖。” 李善 注:“《尚書大傳》曰:大水小水東流歸海也。”. 明 清 兩代在少數民族地區廢除世襲土司,改行臨時任命
網絡擴展解釋
“改土歸流”是中國明清時期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推行的一項政治改革政策,旨在加強中央集權。以下是詳細解釋:
1.基本定義
改土歸流即廢除世襲的土司制度(由地方少數民族首領世襲統治),改設流官(由中央政府任免、可調換的官員)進行管轄。其核心是變“土官治土民”為“流官治土民”,将地方行政納入中央統一管理體系。
2.曆史背景
- 始于明代:最早可追溯至明初,如1395年廢除雲南越州土司,但大規模推行是在清朝雍正時期(1723-1735年),尤其在雲貴川桂等地。
- 動因:土司制度存在割據、暴政、阻礙經濟文化交流等問題,中央需強化邊疆控制。
3.實施措施
- 廢除土司:通過武力平叛(如烏蒙土司叛亂)、絕嗣改流、罪革土職等方式逐步取消世襲土司。
- 設立流官:派任知府、知州等流官,劃分府、州、縣行政區劃,推行與内地一緻的戶籍、賦稅制度。
- 經濟改革:清查土地人口,削弱土司經濟特權。
4.影響與意義
- 積極:加強了中央對西南邊疆的統治,促進民族融合與經濟文化發展。
- 局限:部分土司激烈反抗(如烏蒙叛亂),改革過程伴隨軍事鎮壓。
5.補充說明
該政策在清代文獻中也被稱為“廢藩置縣”,但更通用的别稱是“土司改流”“改土設流”。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事件或地區案例,可參考曆史文獻或學術研究。
網絡擴展解釋二
改土歸流是一個古老的漢字詞語,意思是重新調整土地分配,使土地歸還到原來的水流區域。下面為你整理了該詞的拆分部首、筆畫、來源、繁體、古時候漢字寫法、例句以及相關詞彙。
拆分部首:改(gǎi)土(tǔ)歸(guī)流(liú)
筆畫:改(7畫)土(3畫)歸(6畫)流(10畫)
來源:《左傳·僖公四年》是最早提到“改土歸流”的典故,指的是齊國僖公對土地進行重新劃分,将原先散亂的土地劃歸到河流流域中。
繁體:改土歸流
古時候漢字寫法:改土歸流
例句:在城市規劃中,要根據水流情況進行改土歸流的調整,以減少洪水災害。
組詞:改革、土地、流域、歸還
近義詞:整頓土地
反義詞:分散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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