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修改訂正。《漢書·賈誼傳贊》:“及欲改定制度,以 漢 為土德,色上黃,數用五……其術固以疏矣。”《三國志·魏志·武帝紀》:“他日,公又與 遂 書,多所點竄,如 遂 改定者。” 宋 蘇轍 《龍川别志》卷上:“詞既成, 謂 ( 丁謂 )猶嫌其不切,多所改定。” 明 楊慎 《升庵詩話·詩賦用字》:“詩文有作者未工,而後人改定者勝,如此類者多有之。” 魯迅 《中國小說史略》第十四篇:“凡所改定,就其序例可見。”
(2).另行确定。 漢 揚雄 《劇秦美新》:“夫改定神祇,上儀也;欽修百祀,鹹秩也。”
改定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明确語義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對已有内容進行修改并最終确定。該詞由“改”(改變、修正)和“定”(确定、固定)兩個語素構成,強調在調整後形成最終結論或文本。其具體釋義與用法如下:
指對文稿、計劃、制度等原有内容進行修改、修訂,并最終敲定或頒布。強調修改後的結果具有正式效力或權威性。
例:《後漢書·應劭傳》載“撰具《律本章句》……奏之,朝廷改定施行”,此處指修訂法律條文後正式推行。
包含“修正錯誤”“調整不足”或“適應新情況”的意圖,如《論語·子罕》所言“過則勿憚改”。
體現修改後的内容具有終局性,如《漢語大詞典》釋例“改定章程”即指經修訂後确立的正式規章。
用于古籍校勘或學術著作的修訂本,如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對原書的“改定”體現考據成果。
政府“改定稅則”指調整并頒布新稅收政策,凸顯法律效力(參考《辭海》第7版)。
文人“改定詩稿”指反複修改後定稿,如杜甫《解悶》中“新詩改罷自長吟”的創作過程。
明确釋義為“修改确定”,例證“改定計劃”。
收錄“改定”詞條,引《晉書·刑法志》說明法律修訂的史實。
在通論部分指出“改”與“定”的複合構成強調動作結果的完成性。
“唐太宗命房玄齡改定《貞觀律》,奠定唐代法制基礎。”(據《中國法制史》)
“曹雪芹于悼紅軒中披閱十載,增删五次,方改定《紅樓夢》。”(引自脂硯齋評本)
主要參考文獻來源:
“改定”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以下要點進行解釋:
魯迅在《中國小說史略》中提及“凡所改定,就其序例可見”,表明該詞在學術研究中的延續使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漢書》《三國志》等文獻,或查閱漢典、查字典等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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