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upplementary articles] 附于法律條款後的補充規則
附在法規或條約後面的補充性條文,一般是關于生效日期、修改程式等的規定。
附則指法律、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文件末尾的補充性條款,用于規定文件的生效時間、解釋權歸屬、術語定義、實施細則或與其他法律的關系等未盡事宜。其核心特征是與正文相輔相成,不具備獨立效力,需依托正文存在。以下是具體解析:
補充說明作用
附則主要對文件正文未涵蓋的技術性細節、實施日期、廢止舊法規等操作性問題進行補充。例如規定“本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或“XX術語在本條例中指……”。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結構依附性
作為文件的附屬部分,附則内容不能脫離正文單獨生效。其條款效力以正文條款的適用為前提,例如某地方條例附則中“實施細則由市政府制定”需以條例正文的授權為基礎。
來源:《法律釋義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則”在古漢語中指“規則”或“條文”,如《周禮·天官》“以八則治都鄙”。現代法律語境中延續此義,強調條款的規範性。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
“附”表明其從屬地位,區别于主體條文。類似結構如“附件”“附錄”,均指主文本的補充材料。
如《民法典》附則明确“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常見表述如“XX部門負責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對正文中未詳細解釋的專業詞彙進行界定,例如“本條例所稱‘緊急狀态’指……”
附則的英文對應術語為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英美法系)或 final provisions(國際條約),常見于法律文本末尾部分。
附則是法律、法規或規章文本的附屬部分,通常位于總則、分則之後,主要用于補充說明技術性、程式性或解釋性内容,而非規定實質性權利與義務。以下是詳細解析:
基本性質
附則是法律體系的輔助性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對主體權利與義務作直接規定。
示例:如《公務員法》附則中解釋“領導成員”的定義。
主要作用
根據立法實踐,附則通常涵蓋以下内容:
附則常見于法律、法規、規章及正式條約中。例如:
通過上述結構,附則确保了法律條文的嚴謹性和可操作性,同時避免主文冗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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