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议已审定的案件。 宋 王安石 《李正臣转官制》:“尔以艺文起家,又能明习法令,靖共厥位。有秩当迁,姑使序于太常,而仍其覆讞之事。”
覆谳(fù yàn)是汉语中具有专业司法含义的复合词,由“覆”与“谳”二字组合而成。《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释其本义为“复核已审定的案件”,其中“覆”指“重新审查”,“谳”本义为“审判定罪”,出自《说文解字》对“谳”的注解“议罪也”。该词多用于司法文书或历史文献,体现古代司法制度中“重审慎罚”的程序规范。例如清代《刑案汇览》载:“凡死罪案件,必经三法司覆谳,方可奏请勾决。”
在语用层面,覆谳可引申为对重大事务的二次核验。如《汉语大词典》引《宋史·职官志》说明其扩展用法:“御史台掌覆谳中外刑狱,兼察百官稽违。”现代汉语中,该词常见于法学研究文献,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中分析古代司法程序时多次引用该术语。
“覆谳”是一个汉语词汇,具体解释如下:
字词分解
含义与用法
“覆谳”多用于古代司法语境,表示对案件进行复核,通常体现慎刑原则。例如清代秋审制度中,死刑案件需经中央司法机关“覆谳”,确保判决无误。
文献例证
虽目前可查资料有限,但类似词汇如“覆餗”(比喻力不胜任而败事)可见于《周易》《抱朴子》等典籍,而“覆谳”的用法可能散见于司法文书或历史记载中。
与相近词的区别
若需更权威的文献例证或详细历史背景,建议查阅《历代刑法考》等专业典籍,或通过古籍数据库进一步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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