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處決。《後漢書·虞延傳》:“ 宗 果以侈從被誅,臨當伏刑,擥涕而歎曰:‘恨不用功曹 虞延 之諫!’”
“伏刑”屬于古代漢語中的複合詞,其釋義可從字源與文獻用例兩個維度解析:
一、基本釋義 “伏”指屈服、承受,《說文解字》釋為“司也,從人犬,犬司人也”;“刑”指法律制裁,《爾雅·釋诂》解作“法也”。二字合稱特指罪犯接受刑罰懲處,如《漢書·刑法志》載“奸邪伏刑,庶獄眇息”,此處強調作惡者依法受懲。
二、語源流變分析 該詞屬狀中結構複合詞,“伏”表被動狀态,“刑”為核心行為。在《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中,“伏法”條目更常見,指犯人被處決,而“伏刑”側重強調整個刑罰執行過程,包含肉刑、流放等非死刑懲戒。
三、現代使用說明 當代《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未單獨收錄“伏刑”詞條,該表述多出現于曆史文獻研究或仿古語境。建議現代司法文書寫作優先使用“服刑”“伏法”等規範法律術語,确保表達準确性。
“伏刑”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來源進行解釋:
基本含義
指犯罪者被判處死刑或重刑,尤其強調“接受刑罰”的結果。由“伏”(接受、承受)和“刑”(刑罰)兩字構成,字面意為“伏法受刑”。
出處與例證
該詞最早見于《後漢書·虞延傳》中的記載:“宗果以侈從被誅,臨當伏刑,擥涕而歎曰:‘恨不用功曹虞延之谏!’”,描述了罪人臨刑前的悔恨場景。
使用場景
多用于描述古代司法語境下的處決行為,如史書、文學作品中對罪犯被處死的記載。現代使用較少,常見于曆史研究或文言文相關讨論中。
延伸說明
現代關聯
當代語境下,該詞可能出現在曆史劇、法律史研究或成語教學中,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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