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符合;附和。《魏書·濟南王匡傳》:“於時議者,多雲 芳 是,唯黃門侍郎 孫惠蔚 與 崇 扶同。”《隋書·經籍志二》:“﹝《紀年》﹞其著書皆編年相次,文意大似《春秋經》。諸所記事,多與《春秋》、《左氏》扶同。” 唐 杜牧 《上李司徒相公論用兵書》:“ 劉悟 卒, 從諫 求繼,與扶同者隻 鄆州 隨來中軍二千耳。” 明 王廷相 《慎言·君子》:“ 鄭興 、 賈逵 以扶同顯貴, 桓譚 、 尹敏 以乖忤淪棄。”
(2).夥同。 元 無名氏 《殺狗勸夫》第四折:“那告狀人指陳實事,都是些扶同捏合的虛詞。” 明 劉若愚 《<酌中志>自序》:“﹝ 太祖 ﹞創交結近侍官員之律,禁扶同奏啟之條。”《清史稿·高宗紀一》:“寝 許容 署 湖北 巡撫之命,留 晏斯盛 任,仍申誡言官扶同糾論。”
“扶同”的漢語詞典釋義
扶同(fú tóng)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使用較少,主要出現在曆史文獻或特定語境中。其核心含義為:
共同附和、串通
指與他人聯合,采取一緻行動(多含貶義),尤指在隱瞞真相或從事不正當行為時相互配合。例如在司法語境中,“扶同”表示證人、官吏等串通作僞證或徇私舞弊。
引證:《漢語大詞典》釋為“猶夥同;共同”。如明代馮夢龍《醒世恒言》:“若非通同作弊,定是扶同誣陷。”
協同、隨同
在部分語境中可表中性義,指跟隨或協助他人行動,但此用法較少見。
引證:《辭源》注:“附和,同夥。”如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部》:“吏胥扶同禀覆。”
權威文獻用例佐證
《唐律疏議·詐僞》載:“若扶同妄證,緻罪有出入者,證人減二等科斷。”此處強調證人串通作僞證的法律後果。
《明史·刑法志》提及:“獄吏扶同捏供,冤獄屢見。”反映古代司法實踐中官吏勾結篡改供詞的現象。
近義詞辨析
注:現代漢語中,“扶同”已被“串通”“勾結”等詞替代,僅存于研究古籍或法律史文獻中。
參考資料
“扶同”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種含義:
符合;附和
指觀點或行為與他人一緻,常帶有被動或盲從的意味。例如《魏書·濟南王匡傳》提到“唯黃門侍郎孫惠蔚與崇扶同”,即指孫惠蔚附和崇的觀點。在《隋書·經籍志二》中,也提到《紀年》的内容“多與《春秋》《左氏》扶同”,強調文獻間的契合。
夥同;共同參與
表示與他人聯合行動,多用于負面語境。如元雜劇《殺狗勸夫》中“扶同捏合的虛詞”,即指串通編造謊言。明代劉若愚的《酌中志》也提到“禁扶同奏啟之條”,暗指勾結行為。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相關古籍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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