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副署。 ********* 《李烈鈞原來如此》:“﹝我們﹞都應起來聲讨附署這次非法命令的一般反革命分子。”
"附署"是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專業術語,指在正式文件或法律文書上添加籤署的行為,通常指除主要籤署人之外的其他相關人員共同籤署以确認文件内容。該詞由"附"(添加)和"署"(籤署)兩個語素構成,最早見于民國時期司法文書,現多用于公文、合同等正式場景。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附署指"在已有的文件或文書上附帶籤署姓名,表示共同負責"。《法學大辭典》進一步說明其核心特征為"非主導性籤署",即附署人的籤署行為不改變文件主導效力,但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例如公證員對合同條款的附署确認。
在具體應用中,附署行為常見于三種場景:①政府公文會籤制度中,相關部門負責人在主籤人之後附署;②國際條約締結時,締約國代表的聯合籤署;③公證文書制作過程中,除公證員主籤外還需書記員附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公證文書缺少附署将直接影響法律效力。
該詞的規範用法應注意兩點:一是與"副署"的區分,副署強調地位對等的共同籤署,而附署側重從屬性籤署;二是使用場景限制,日常私人文件不宜使用該表述。典型案例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9年第5期收錄的"合同糾紛案",判決書詳細闡述了附署行為的法律後果。
“附署”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fù shǔ,其核心含義為“猶副署”,即在正式文件或命令中,除主籤署人外,其他相關人員的輔助籤署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在公文、法律文件或行政命令中,除主要責任人的籤署外,其他協同負責人或相關機構的籤署。這種籤署通常表示對文件内容的共同确認或責任分擔。
該詞多用于正式或批判性語境,需結合具體場景理解其褒貶色彩。例如,附署合法文件是常規流程,但附署非法命令則涉及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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