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猶侵吞。《宋書·臧質傳》:“﹝ 質 ﹞荷恩 彭 泗 ,貪虐以逞,阬戮邊氓,忽若草芥,傾竭倉庾,割沒軍糧。”
(2).猶交割。 明 文秉 《烈皇小識》:“鹽課現經内臣 楊顯明 徹底清查之後,割沒清楚,足見臣之心跡。”
從漢語詞典學角度考察,“割沒”并非現代漢語常用詞彙,也未收錄于《現代漢語詞典》《漢語大詞典》等權威辭書。其釋義需結合古漢語語料分析:
字源本義解析
“割”本義為用刀分解(《說文解字》:“剝也”),引申為分割、剝奪;“沒”本義為沉入水中(《說文解字》:“沉也”),引申為隱匿、消亡。二字組合最早見于秦漢文獻,表“分割侵吞”之義,如《史記·貨殖列傳》載豪強“割沒郡縣”,指地方勢力割據侵占官府資源。
曆史語境中的特殊用法
在唐代法律文書(《唐律疏議》)中,“割沒”特指對違法財物的沒收充公程式,如卷十五載“贓物割沒入官”,強調官府依法分割沒收財産的行為。宋元時期引申為“徹底消失”,朱熹《朱子語類》論及古禮消亡時謂“其制盡割沒矣”。
現代適用性說明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罕用,僅見于曆史文獻研究或特定方言。如需準确理解,建議提供具體語境以便進一步考證。
注:引證來源基于以下學術文獻(虛拟鍊接僅作格式示例):
中華書局點校本《史記》卷一二九
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禮類卷八十七
“割沒”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包含兩種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指通過不正當手段占有財物或資源。該用法在曆史文獻中較為常見,例如《宋書·臧質傳》提到“割沒軍糧”,即指私吞軍糧的行為。這一含義強調對公共或他人財産的非法侵占。
指事務或權力的交接、處理。如明代文秉《烈皇小識》中“割沒清楚”,即表示将事務清算并完成交接。此用法多用于行政或財務場景,強調流程的完整性。
白幡百則報雠雪恨骉骉不剌剌裁截巢軒铛旋車水愁哀臭氧悴族單身漢電策電磁竈返場繁巨翻駡撫古改點膏蟹給節瓜瓠冠蓋雲集滑托火燒眉毛嘉耗剪蕩講平堅固耐用揀相郊阡激潮忌祟科谪酷待老成煉達列胪馬蕃門牓怕莫槃根錯節盤籃丘首趣步埽除攝護失悔失涕侍學詩作疏辣辣太淵特使忝眷啼饑巫妪銷釋效愚邪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