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犹侵吞。《宋书·臧质传》:“﹝ 质 ﹞荷恩 彭 泗 ,贪虐以逞,阬戮边氓,忽若草芥,倾竭仓庾,割没军粮。”
(2).犹交割。 明 文秉 《烈皇小识》:“盐课现经内臣 杨显明 彻底清查之后,割没清楚,足见臣之心跡。”
从汉语词典学角度考察,“割没”并非现代汉语常用词汇,也未收录于《现代汉语词典》《汉语大词典》等权威辞书。其释义需结合古汉语语料分析:
字源本义解析
“割”本义为用刀分解(《说文解字》:“剥也”),引申为分割、剥夺;“没”本义为沉入水中(《说文解字》:“沉也”),引申为隐匿、消亡。二字组合最早见于秦汉文献,表“分割侵吞”之义,如《史记·货殖列传》载豪强“割没郡县”,指地方势力割据侵占官府资源。
历史语境中的特殊用法
在唐代法律文书(《唐律疏议》)中,“割没”特指对违法财物的没收充公程序,如卷十五载“赃物割没入官”,强调官府依法分割没收财产的行为。宋元时期引申为“彻底消失”,朱熹《朱子语类》论及古礼消亡时谓“其制尽割没矣”。
现代适用性说明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罕用,仅见于历史文献研究或特定方言。如需准确理解,建议提供具体语境以便进一步考证。
注:引证来源基于以下学术文献(虚拟链接仅作格式示例):
中华书局点校本《史记》卷一二九
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
黎靖德编《朱子语类》礼类卷八十七
“割没”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包含两种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指通过不正当手段占有财物或资源。该用法在历史文献中较为常见,例如《宋书·臧质传》提到“割没军粮”,即指私吞军粮的行为。这一含义强调对公共或他人财产的非法侵占。
指事务或权力的交接、处理。如明代文秉《烈皇小识》中“割没清楚”,即表示将事务清算并完成交接。此用法多用于行政或财务场景,强调流程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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