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應使役。《宋史·食貨志上五》:“ 淳化 五年,始令諸縣以第一等戶為裡正,第二等戶為戶長,勿冒名以給役。”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甄後》:“夫人已復舊位;妾謫限未滿,夫人請之天曹,暫使給役。”
給役是古漢語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為官府或上級提供勞役服務,強調服役者被動承擔差事的義務屬性。以下從詞典釋義與文獻用例兩方面詳解:
《漢語大詞典》
釋為“供役使;服勞役”,指出該詞強調對官府或尊長提供服務的行為。例如《宋史·食貨志》載百姓“歲給役十日”,即每年需無償服役十日。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9卷),上海辭書出版社,1994年,第1132頁。
《辭源(修訂本)》
釋義為“供差遣,服勞役”,側重其被動性。如《後漢書》中“給役官府”指在官府聽候差遣。
來源:《辭源(修訂本)》,商務印書館,2015年,第1527頁。
王力《古漢語常用字字典》
注解“給”含“供應”義,“役”指“勞役”,組合後特指承擔強制性勞役,屬古代賦役制度範疇。
來源:王力《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商務印書館,2005年,第98頁。
行政勞役
《夢溪筆談·官政一》載:“凡民戶歲輸絹帛,兼給役于官。”指百姓每年繳納絹帛外,還需為官府服役。
軍事差遣
《三國志·魏書·武帝紀》記:“收其部曲,給役軍中。”意為收編降兵,令其在軍中服役。
工程徭役
《新唐書·食貨志》述:“丁男歲給役二十日”,規定成年男子每年需服二十日國家徭役(如修水利、築城)。
參考:黃金貴《古代文化詞義集類辨考》,上海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304頁。
“給役”是古代社會制度下的特定詞彙,其釋義需結合曆史語境,強調被動承擔官府勞役的核心特征。
“給役”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供應使役”,即提供勞動力或服務。以下從不同角度詳細解析:
此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較少,常見于曆史文獻或古典文學研究,需結合語境理解其具體指向(如行政征調或臨時派遣)。
如需進一步探究,可參考《宋史》或《聊齋志異》相關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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