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y] 付給;交付
交付。 宋 洪邁 《容齋三筆·僧道科目》:“候敕下委祠部給付憑由,方得剃頭受戒。”《元典章·戶部八·鹽課》:“查鹽出場,比對勘合,抄寫字號相同,将引給付客旅。”《水浒傳》第八三回:“原有老小者,賞賜給付與老小養贍終身;原無老小者,給付本人,自行收受。”
給付是法律術語,指債務人根據債權債務關系,向債權人履行特定義務的行為或過程。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層:
作為法律行為的屬性
給付是債權債務關系的核心内容,特指債務人應實施的特定行為(如交付物品、支付金錢、提供服務等),而非行為的結果本身。它體現了債的效力與約束力,如《現代漢語詞典》定義為“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1]。
具體形式與内容
給付的内容由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主要包括:
其内容需具備确定性、合法性及可實現性 [2]。
法律特征與要求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商務印書館, 2016.
[2] 薛波. 《元照英美法詞典》. 法律出版社, 2003.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20. 可查閱全國人大官網權威文本(鍊接有效性需實時确認)
注:因未搜索到可直接引用的線上詞典網頁,以上解釋嚴格依據權威紙質詞典及法律條文,并标注實體出版物來源。民法典鍊接為全國人大官網發布,具有法律效力。
“給付”是一個多義詞,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主要分為法律術語和普通語義兩個層面:
債法中的客體
指債權債務關系共同指向的對象,即債務人基于債權關系需履行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例如:支付貨款、交付貨物或提供服務等。
法律行為的具體表現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當債務人需清償多項債務時,需按法定順序履行(如優先履行已到期債務、擔保不足的債務等)。
支付款項或交付物品
如保險理賠中的“保險人審核單證後給付保險金”,或日常交易中的“給付貨款”。
曆史與文學中的使用
例如宋代文獻記載的“給付憑由”指官方發放憑證,《水浒傳》中“給付老小養贍”指財物分配。
法律上的“給付”強調義務履行,普通語義側重實際支付行為,需結合具體場景區分讀音和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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