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放前農村剝削形式之一。地主将占有的整個山地包租出去,承包者不論年成豐歉,都要按期交納地租。
"包山租"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複合詞,其詞義結構可拆解為:
該詞彙特指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制度中,農戶通過籤訂合同向集體承包山林資源,并支付相應租金的經濟活動。其法律依據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
在現代農業經濟中,包山租模式常見于經濟林培育、生态旅遊開發等領域。如《林業經濟管理》期刊2023年案例研究顯示,浙江安吉農戶通過包山租形式發展竹産業,承包期内實現年均收益增長23%。該制度既保障了集體土地所有權,又通過物權法賦予承包者經營自主權,形成特有的"三權分置"土地管理制度。
“包山租”是中國解放前農村的一種剝削形式,具體含義及特點如下:
基本定義
指地主将占有的整片山地(通常不計具體畝數)包租給佃戶或承包者,無論收成好壞,承包者必須按約定時間和數額繳納地租。
運作方式
剝削性質
這種形式将風險完全轉嫁給承包者。若遇歉收,承包者仍需繳納固定地租,導緻其可能負債甚至破産,體現了封建土地制度的不平等性。
曆史背景
主要在土地資源較廣的山區流行(如西南地區),地主通過壟斷山地資源加劇了對農民的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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