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告奸 ”。告發陰私奸宄。《商君書·開塞》:“王者刑用於将過,則大邪不生;賞施於告姦,則細過不失。” 郭沫若 《中國史稿》第三編第一章第一節:“五家為伍,十家為什,獎勵告密,實行連坐法。告‘奸’的按斬敵首同等給賞。”參見“ 告匿 ”。
見“ 告姦 ”。
“告奸”是古代法制史中的專有名詞,指中國古代針對隱匿罪犯行為設立的檢舉制度。該詞最早見于《商君書·開塞》篇,其法律實踐可追溯至戰國時期的秦國變法。《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告發奸邪之人”,屬于複合動詞,核心含義是通過強制舉報機制維護社會秩序。
從法律機制分析,“告奸”包含三個核心特征:
該制度在秦漢時期達到鼎盛,至唐代演變為“首匿法”,《唐律疏議·鬥訟》仍保留“諸知謀反逆叛不告者絞”的條文。現代法學家瞿同祖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指出,這種制度本質上是通過“以民制民”手段強化中央集權,但客觀上促進了古代偵查手段的發展。
“告奸”是一個源自中國古代的詞語,其含義和使用場景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詳細解釋:
“告奸”指揭發叛徒、内奸或奸人的行為,核心含義是向有關部門或上級舉報不法或叛逆行徑,以維護國家、組織或個人的利益。其注音為gào jiān,常見于描述檢舉違法、貪污腐敗或内部犯罪等場景。
商鞅變法與連坐制度
該詞最早可追溯至戰國時期商鞅變法。根據《商君書》記載,秦孝公時期推行“保甲法”,要求五戶為一保,十保為一甲,實行連坐制度。法律規定:“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
這意味着民衆有義務告發犯罪行為,否則将連帶受罰,而告發者可獲得與戰場殺敵同等的獎賞。
法定義務與連坐
自秦代起,“告奸”成為法律強制的義務,甚至家人、鄰裡之間也需互相監督。如《唐律疏議》等後世法典中,也保留了類似的告發條款。
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商君書》《史記·商君列傳》等文獻,或查閱學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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