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告奸 ”。告发阴私奸宄。《商君书·开塞》:“王者刑用於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於告姦,则细过不失。”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奖励告密,实行连坐法。告‘奸’的按斩敌首同等给赏。”参见“ 告匿 ”。
见“ 告姦 ”。
“告奸”是古代法制史中的专有名词,指中国古代针对隐匿罪犯行为设立的检举制度。该词最早见于《商君书·开塞》篇,其法律实践可追溯至战国时期的秦国变法。《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告发奸邪之人”,属于复合动词,核心含义是通过强制举报机制维护社会秩序。
从法律机制分析,“告奸”包含三个核心特征:
该制度在秦汉时期达到鼎盛,至唐代演变为“首匿法”,《唐律疏议·斗讼》仍保留“诸知谋反逆叛不告者绞”的条文。现代法学家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指出,这种制度本质上是通过“以民制民”手段强化中央集权,但客观上促进了古代侦查手段的发展。
“告奸”是一个源自中国古代的词语,其含义和使用场景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解释:
“告奸”指揭发叛徒、内奸或奸人的行为,核心含义是向有关部门或上级举报不法或叛逆行径,以维护国家、组织或个人的利益。其注音为gào jiān,常见于描述检举违法、贪污腐败或内部犯罪等场景。
商鞅变法与连坐制度
该词最早可追溯至战国时期商鞅变法。根据《商君书》记载,秦孝公时期推行“保甲法”,要求五户为一保,十保为一甲,实行连坐制度。法律规定:“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这意味着民众有义务告发犯罪行为,否则将连带受罚,而告发者可获得与战场杀敌同等的奖赏。
法定义务与连坐
自秦代起,“告奸”成为法律强制的义务,甚至家人、邻里之间也需互相监督。如《唐律疏议》等后世法典中,也保留了类似的告发条款。
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具体历史案例或法律条文,可参考《商君书》《史记·商君列传》等文献,或查阅学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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