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ede] 反抗侵略戰争失敗,被迫把一部分領土讓給外國
割讓領土
謂因戰敗或受威脅,被迫把部分領土讓給他國。《清史稿·兵志九》:“ 光緒 十三年,開 臺灣 為省治,設巡撫以下各官,為 中國 海南右臂。及 中 日 之戰,割讓於 日本 ,而疆事益不可問雲。”
割讓
指一國主動或被迫将部分領土主權永久轉移給他國的行為,通常伴隨條約籤訂,具有法律效力。該行為涉及國家主權的變更,常見于戰争結束後的領土處置或外交談判中。
主權轉移
強調領土主權的永久性讓渡,區别于“租賃”或“臨時管轄”。例如,1895年《馬關條約》中清政府将台灣割讓給日本,台灣主權自此歸屬日本直至二戰結束。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6年,第436頁。
被迫性與不平等性
多與戰敗或外交脅迫相關,體現權力不對等。如1842年《南京條約》規定清政府割讓香港島予英國,屬典型戰敗後被迫行為。
來源:《辭海》(第七版),上海辭書出版社,2020年,“割讓”詞條。
法律形式要件
須通過正式國際條約确立,單方聲明無效。例如,1860年《北京條約》以條文形式明确割讓九龍半島給英國。
來源:《國際法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211頁。
近代中國因列強壓迫,通過《瑷珲條約》《馬關條約》等多次割讓領土,總計喪失約150萬平方公裡土地。此類行為直接破壞領土完整,激發民族意識覺醒,成為近代反侵略運動的動因之一。
注:詞典釋義綜合參考《漢語大詞典》《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等權威辭書,曆史案例依據國家審定教材及學術文獻。
“割讓”是一個漢語詞彙,多用于描述國家或地區在特定曆史背景下被迫将領土或權益轉讓給他國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指國家因戰争失敗、外交壓力或受威脅,被迫将部分領土、主權或權益讓渡給另一國。這一行為往往具有非自願性和不平等性,常見于戰敗條約或殖民擴張時期。
現代國際法強調領土完整原則,強制割讓行為已被普遍否定,但曆史遺留的割讓案例仍對國際關系産生深遠影響。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條約内容或案例細節,可參考權威曆史文獻或國際法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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