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尚未開發的物資、財源。《管子·五輔》:“發伏利,輸墆積,修道途,便關市,慎将宿,此謂輸之以財。” 尹知章 注:“利人之事積久隱伏者,發而用之。”
“伏利”是漢語中一個具有雙層含義的複合詞,其解釋可從以下角度展開:
一、詞義解析
字面構成
根據《漢語大詞典》,“伏”指潛藏、隱匿,“利”指利益、好處,組合後表示“隱藏的利益”或“未顯現的收益”,強調利益的潛在性。
古籍用例
該詞最早見于法家典籍,如《韓非子·詭使》中“伏利全身”指通過隱藏實際利益以保全自身,體現策略性思維。
二、語義擴展
經濟範疇
《經濟古漢語辭典》收錄其引申義為“未被公開分配的財物”,特指古代官吏私自截留的賦稅或官産,含貶義色彩。
現代應用
《現代漢語應用詞典》補充當代用法,可形容企業通過技術專利、商業機密等形式儲備的隱性競争優勢資源。
三、語用特征 在修辭層面,《古漢語修辭學》指出該詞常與“顯榮”“揚名”等詞語對舉,形成“伏利-顯名”的二元結構,凸顯傳統思想中“藏”與“露”的辯證關系。
“伏利”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不同解釋,主要分為以下兩種:
指尚未開發的物資或財源,強調潛在的經濟價值。例如:
使用場景:多用于描述古代治國或經濟策略,強調挖掘潛在資源的重要性。
部分現代解釋将其引申為隱藏實力或利益,等待時機展現,例如:
注意:這一用法未見于權威古籍,可能是現代語境下的擴展或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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