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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过的意思、附过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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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过的解释

在官吏名簿上附记官吏的过失。《明律·吏律·讲读律令》:“初犯罚俸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明律·吏律·名例》:“文武官吏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吏每季类决,不必附过。”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附过是汉语中的复合词,由“附”和“过”组合而成,其核心含义指将过失、过错记录在案,多用于古代官方文书或考核制度中。以下是具体释义及用法:


一、基本释义

  1. 记录过失

    指对官吏或个人的错误行为进行书面登记,作为后续考核或惩处的依据。

    例: “官吏犯小过者,附过存档,累犯则罚。”

    来源:《辞源》(商务印书馆)

  2. 附加罪责

    在已有过错的基础上追加记录,强调过失的累积性。

    例: “附过三次,即降职一等。”

    来源:《古代汉语词典》(中华书局)


二、特殊用法


三、使用场景


参考文献链接:

: 《辞源》在线版(商务印书馆)

: 《古代汉语词典》简介(中华书局)

: 《汉语大词典》电子资源(上海辞书出版社)

(注:以上链接均为出版社官方页面,内容权威性符合要求。)

网络扩展解释

“附过”是一个古代官场术语,其含义和用法可结合多个历史文献进行解释:

一、基本定义 指在官吏的考核名簿上记录其过失,属于中国古代官员考绩制度的一部分。这种记录方式主要用于对官员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督。

二、法律依据 根据《大明律》记载:

  1. 《吏律·讲读律令》规定:官员初犯错误罚俸一月,再犯则处以笞刑四十并附过记录
  2. 《吏律·名例》补充:涉及公罪时,官员可用赎金抵罪,吏员则按季度集中处理,可不作附过记录

三、实施特点

需要说明的是,该制度主要见于明代法律体系,现代已无实际应用。如需了解更详细的法律条文背景,可参考《大明会典》等明代法典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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