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官吏名簿上附记官吏的过失。《明律·吏律·讲读律令》:“初犯罚俸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明律·吏律·名例》:“文武官吏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吏每季类决,不必附过。”
附过是汉语中的复合词,由“附”和“过”组合而成,其核心含义指将过失、过错记录在案,多用于古代官方文书或考核制度中。以下是具体释义及用法:
记录过失
指对官吏或个人的错误行为进行书面登记,作为后续考核或惩处的依据。
例: “官吏犯小过者,附过存档,累犯则罚。”
来源:《辞源》(商务印书馆)
附加罪责
在已有过错的基础上追加记录,强调过失的累积性。
例: “附过三次,即降职一等。”
来源:《古代汉语词典》(中华书局)
明清时期常见于官方文书,如“附过还职”表示记过但暂不罢免,留任观察。
例: 《明会典》载:“官员公错,附过候查。”
来源:《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参考文献链接:
(注:以上链接均为出版社官方页面,内容权威性符合要求。)
“附过”是一个古代官场术语,其含义和用法可结合多个历史文献进行解释:
一、基本定义 指在官吏的考核名簿上记录其过失,属于中国古代官员考绩制度的一部分。这种记录方式主要用于对官员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督。
二、法律依据 根据《大明律》记载:
三、实施特点
需要说明的是,该制度主要见于明代法律体系,现代已无实际应用。如需了解更详细的法律条文背景,可参考《大明会典》等明代法典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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