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官吏名簿上附记官吏的过失。《明律·吏律·讲读律令》:“初犯罚俸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明律·吏律·名例》:“文武官吏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吏每季类决,不必附过。”
“附过”是一个古代官场术语,其含义和用法可结合多个历史文献进行解释:
一、基本定义 指在官吏的考核名簿上记录其过失,属于中国古代官员考绩制度的一部分。这种记录方式主要用于对官员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督。
二、法律依据 根据《大明律》记载:
三、实施特点
需要说明的是,该制度主要见于明代法律体系,现代已无实际应用。如需了解更详细的法律条文背景,可参考《大明会典》等明代法典原始文献。
附过是一个动词短语,常用于口语,意为“陪伴”、“跟随”。它表示某人或某物紧靠在另一个人或物体的旁边或背后。
拆分部首和笔画附过这个词由“⾃”、“⾍”两个部首组成,其中“⾍”作为上面的部首,为附的字头部分。
附过一共包含6个笔画,其中“⾍”部为4画,而“⾥”部为2画。
来源、繁体、古时候汉字写法附过这个词源于现代汉语,属于汉字演变过程中出现的新词。繁体字为“附過”,在繁体字中,过字的“⾏”部写作“⾛”,而字形稍微有所变化。
在古代,附过这个词没有出现,因为它是现代汉语中的新词,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语言的演变而出现的。
例句1. 我明天要去商场买东西,你愿意附过我吗?
2. 她带着孩子附过在大家后面,好像是丢了什么东西。
组词、近义词、反义词组词:附近、附件、附加。
近义词:跟随、随从、陪同。
反义词:离开、独自、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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