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罪;承擔罪責而死。語本《詩·小雅·雨無正》:“舍彼有罪,既伏其辜。”《史記·太史公自序》:“諸侯驕恣, 吳 首為亂。京師行誅,七國伏辜。”《漢書·佞倖傳·董賢》:“父子驕蹇,至不為使者禮,受賜不拜,辠惡暴著。 賢 自6*殺伏辜。”《三國志·吳志·孫亮傳》:“将軍 孫儀 、 張怡 、 林恂 等謀殺 峻 ,發覺, 儀 自6*殺, 恂 等伏辜。” 唐 陳子昂 《複仇議狀》:“然按之國章,殺6*人者死,則國家畫一之法也。法之不二, 元慶 宜伏辜。” 清 吳熾昌 《客窗閑話初集·吳橋案》:“即提 許三 與諸惡少,一審皆伏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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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辜是漢語中表示“服罪”或“承擔罪責”的書面用語,常見于古代典籍與現代法律文獻。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基本釋義
“伏”指“屈服、承受”,“辜”即“罪過、刑罰”,合指“因罪過而接受懲處”。《漢語大詞典》将其釋為“認罪伏法”,強調罪責與懲罰的對應關系。現代用法多用于書面語境,如“罪犯伏辜”表示司法審判後罪責被确認。
字源與結構
從構詞看,“伏”通“服”,《說文解字》注“伏,司也”,含“隱伏、順從”之義;“辜”在《說文》中釋為“罪也”,本義為“分裂肢體之刑”,後引申為“罪行”。二者組合形成動賓結構,體現“因罪受罰”的被動狀态。
古代文獻用例
該詞最早見于《詩經·小雅·雨無正》中“舍彼有罪,既伏其辜”,指有罪者被揭露并承擔罪責。漢代《史記·淮南衡山列傳》亦載“伏辜而天下說(悅)”,表明罪行被公正處理後民衆稱快。
近義與反義
近義詞包括“伏法”“認罪”,反義詞為“逍遙法外”“抵賴”。據《現代漢語規範詞典》,“伏辜”側重法律意義上的罪責認定,區别于口語中的“認錯”。
“伏辜”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詳細解釋:
“伏辜”最早出自《詩經·小雅·雨無正》:“舍彼有罪,既伏其辜”,意為“隱藏有罪之人,使其罪行被掩蓋”。後演變為指服罪或承擔罪責而死,強調罪責的确認與接受。
“伏辜”強調罪責的确認與承擔,既包含主動認罪(如服罪),也包含被動受罰(如處決)。其使用需結合具體語境,常見于古籍對曆史事件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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