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受,接受。 漢 王充 《論衡·禍虛》:“ 白起 知己前罪,服更後罰也。”
“服更”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釋義需結合單字本義及曆史文獻用例考辨。《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1993)收錄“服”字有13種義項,其中“從事;承當”義項與“更”字的“輪替;替代”義項(見《說文解字注》段玉裁注)組合,可推導出“服更”的兩種核心含義:
一、指代古代徭役制度中的輪替服役。如《漢書·食貨志》載“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七十以上,上所養也;十歲以下,上所強也;十一以上,上所強服更”,此處“服更”特指適齡男子按批次承擔官府差役的行為。該用法在《中國曆史大辭典·秦漢史卷》(上海辭書出版社,1990)第258頁有專題考述。
二、引申為按序更替的職責履行。明代《警世通言》第三十五卷有“兄弟三人,各服更三年”的表述,此語境中詞義已擴展至家族事務的周期輪值。該用法可參考《近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2015)第423頁的曆時演變分析。
需特别說明的是,《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未單獨收錄該詞條,其使用多見于特定曆史文獻或仿古文本。研究該詞時可綜合參考《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4版)對“服”“更”的互訓關系解析,以及《辭源》(第三版)中關于更役制度的制度語言學考證。
“服更”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解釋,需結合具體使用場景區分:
一、現代常用含義(成語) 指順從他人意見并改變自身主張,由“服”(順從)和“更”(改變)組合而成。常見于需要合作或遵守規則的場景,例如:
二、古籍文獻含義 漢代王充《論衡·禍虛》中特指“承受、接受”,如描述白起認罪後接受懲罰的典故:“白起知己前罪,服更後罰也”。此用法現代已罕見,主要用于古文研究領域。
辨析建議
日常使用優先采用第一種解釋,若涉及古籍解讀需結合上下文分析具體指向。查字典等工具書時建議優先參考權威版本(如來源)以獲取标準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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