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覆按 ”。審察;查究。《史記·李斯列傳》:“ 章邯 以破逐 廣 等兵,使者覆案 三川 相屬,誚讓 斯 居三公位,如何令盜如此。”《史記·梁孝王世家》:“乃遣使,冠蓋相望於道,覆按 梁 ,捕 公孫詭 、 羊勝 。”《後漢書·朱浮傳》:“覆案不關三府,罪譴不蒙澄察。”《資治通鑒·唐武宗會昌五年》:“議者多言其寃,諫官請覆按,詔遣監察禦史 崔元藻 、 李稠 覆之。” 嚴複 《原強續篇》:“十年以來, 中國 出入口之貨籍具在,可覆案也。”
覆案(fù àn)是漢語中一個具有司法和曆史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對已判決或處理的事務進行再次審查、核實。根據《漢語大詞典》,該詞最早見于《漢書·于定國傳》中“吏驗治,孝婦自誣服,具獄上府,于公以為此婦養姑十餘年,以孝聞,必不殺也。太守不聽,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獄,哭于府上,因辭疾去。太守竟論殺孝婦。郡中枯旱三年。後太守至,蔔筮其故,于公曰:‘孝婦不當死,前太守強斷之,咎倘在是乎?’于是太守殺牛自祭孝婦冢,因表其墓,天立大雨,歲孰。郡中以此大敬重于公”的記載,其中“覆案”即指重新審理案件的過程。
從現代漢語規範角度,《現代漢語詞典》将“覆案”解釋為“複查案件,重新審理”,強調其作為法律術語的複核功能。在中國古代司法體系中,這一程式常見于重大案件的複審制度,如唐代的“三司推事”和明清時期的“秋審”制度都包含覆案程式,以确保司法公正性(《辭海》。
在當代法律語境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明确規定了死刑複核程式,這實質上是“覆案”制度在現行法律體系中的具體體現。需要注意的是,該詞在現代口語中使用頻率較低,更多見于曆史文獻研究和專業法律文本。
“覆案”是一個具有法律和曆史背景的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詳細解析:
“覆案”指對案件進行重新審查或推翻原有判決,強調複審、查究的過程。該詞常見于法律語境,表示對已判決案件的再次核實,以糾正可能的錯誤。
近義詞包括“複審”“複查”,反義詞如“定谳”(最終判決)。其核心在于強調對已有結論的質疑與再驗證。
以上内容綜合了古代文獻和現代釋義,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史記》《資治通鑒》等原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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