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覆按 ”。审察;查究。《史记·李斯列传》:“ 章邯 以破逐 广 等兵,使者覆案 三川 相属,誚让 斯 居三公位,如何令盗如此。”《史记·梁孝王世家》:“乃遣使,冠盖相望於道,覆按 梁 ,捕 公孙诡 、 羊胜 。”《后汉书·朱浮传》:“覆案不关三府,罪谴不蒙澄察。”《资治通鉴·唐武宗会昌五年》:“议者多言其寃,諫官请覆按,詔遣监察御史 崔元藻 、 李稠 覆之。” 严复 《原强续篇》:“十年以来, 中国 出入口之货籍具在,可覆案也。”
覆案(fù àn)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司法和历史色彩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对已判决或处理的事务进行再次审查、核实。根据《汉语大词典》,该词最早见于《汉书·于定国传》中“吏验治,孝妇自诬服,具狱上府,于公以为此妇养姑十余年,以孝闻,必不杀也。太守不听,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狱,哭于府上,因辞疾去。太守竟论杀孝妇。郡中枯旱三年。后太守至,卜筮其故,于公曰:‘孝妇不当死,前太守强断之,咎倘在是乎?’于是太守杀牛自祭孝妇冢,因表其墓,天立大雨,岁孰。郡中以此大敬重于公”的记载,其中“覆案”即指重新审理案件的过程。
从现代汉语规范角度,《现代汉语词典》将“覆案”解释为“复查案件,重新审理”,强调其作为法律术语的复核功能。在中国古代司法体系中,这一程序常见于重大案件的复审制度,如唐代的“三司推事”和明清时期的“秋审”制度都包含覆案程序,以确保司法公正性(《辞海》。
在当代法律语境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这实质上是“覆案”制度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具体体现。需要注意的是,该词在现代口语中使用频率较低,更多见于历史文献研究和专业法律文本。
“覆案”是一个具有法律和历史背景的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方面详细解析:
“覆案”指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或推翻原有判决,强调复审、查究的过程。该词常见于法律语境,表示对已判决案件的再次核实,以纠正可能的错误。
近义词包括“复审”“复查”,反义词如“定谳”(最终判决)。其核心在于强调对已有结论的质疑与再验证。
以上内容综合了古代文献和现代释义,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史记》《资治通鉴》等原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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