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稅制是指國家根據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職能劃分,按照稅種性質、稅源分布及管理權限對財政收入進行分級管理的財政管理體制。其核心在于将稅收收入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共享稅三類,并建立相應的稅收征管機構體系。
從制度構成看,分稅制包含三個層次:
該制度的特點是統一稅政與分級管理相結合,既保障中央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又賦予地方財政自主權。例如,我國自1994年實施分稅制改革後,中央財政收入占比從改革前的22%提升至55%左右,有效強化了國家基礎建設和社會保障能力(《中國財政體制改革史》第七章)。
分稅制是一種財政管理體制,其核心是通過劃分稅種來明确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分配。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分稅制是指在合理劃分各級政府事權的基礎上,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收入,形成相對獨立的預算管理體系。其實質是根據中央和地方的事權确定各自的財權,通過稅種劃分形成中央稅、地方稅和共享稅三類收入體系。
中國自1994年起全面推行分稅制,取代原有財政包幹制,以解決中央財政弱化、地區發展不平衡等問題。此舉增強了中央宏觀調控能力,規範了政府間財政關系,促進了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分稅制是市場經濟國家的普遍選擇(如美國、德國),通過分散財力與集中調控的結合,適應市場機制需求。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或經濟學文獻中的分稅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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