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abolish;abondon;discard]∶取消,全部丢棄——主要用于法律,習慣,制度,傳統
廢除奴隸制
(2) [abrogate]∶宣布無效
軍人集團正式廢除了現行的憲法
廢止;取消。《隋書·高祖紀下》:“又不悅詩書,廢除學校,唯婦言是用,廢黜諸子。” 周天度 《蔡元培傳》第四章第二節四:“1919年他在北京大學進一步廢止文、理科的科别……學長制也因之廢除。”
廢除(fèi chú),漢語動詞,指通過權威行為徹底取消、廢止原有的法律、制度、條約、權利或習俗等,使其失去效力或不再存在。其核心在于強制性、徹底性地終止某項既存的規定或狀态。
基礎釋義
指依法或依職權取消、廢止(法令、制度、條約等)。強調以正式手段使原有事物失效。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字義分解
來源:《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
法律與制度範疇
多用于描述對舊法規、不平等條約的正式廢止(如:“廢除封建土地制度”)。
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廢除剝削制度”。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釋義用例
曆史與社會變革
常見于社會改革語境,如“廢除科舉制”“廢除奴隸制”,體現進步性變革。
來源:《辭海》(第七版)上海辭書出版社
來源:《現代漢語同義詞詞典》商務印書館
《史記·秦始皇本紀》:“廢先王之道,焚百家之言”,此處“廢”已具“廢止”之義,印證其曆史用法。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綜合定義:
“廢除”是以權威力量徹底終止舊有制度或權利的法律行為,具有強制性與曆史進步性,需通過正式程式實現。其語義強度高于一般性“取消”,專用于根本性變革領域。
“廢除”是一個動詞,指通過正式程式或法律手段徹底取消、終止某項制度、法律、條約、權利或規定等,使其不再具有效力。以下是具體解析:
例如:“2023年,該國議會通過法案,正式廢除已實行百年的貴族世襲制。” 這裡強調通過立法程式徹底終止一項傳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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