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律和政令。《管子·明法解》:“法政獨出於主,則天下服德。”《孔子家語·執辔》:“官屬不理,分職不明,法政不一,百事失紀曰亂。”
(2).指法律和政治。 胡適 《<吳虞文錄>序》:“ 吳先生 是學過法政的人,故他的方法與 獨秀 稍不同。”
“法政”是漢語中一個曆史積澱深厚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四方面解析:
一、基本釋義
“法政”由“法”(法律)與“政”(政治、行政)構成,指代法律與政治相結合的治理體系。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定義為“法律和政事的合稱”,特指國家通過法律規範治理政務的制度和實踐(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二、曆史沿革
該詞在清末民初成為制度變革的核心概念。1906年清政府頒布《奏定學堂章程》,首次設立“京師法政學堂”,标志着現代法學與行政學教育體系的建立(來源:《清史稿·選舉志》)。這一時期“法政”多指代西方憲政制度與法律體系的引進實踐。
三、現代應用
當代語境下主要應用于兩方面:
四、相關概念
常與“憲政”“法治”形成概念群,但存在差異:“憲政”強調憲法框架下的權力制衡,“法治”側重法律至上原則,而“法政”更突出法律與行政的交互作用機制(來源:《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
“法政”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解析:
“法政”由“法”(法律)和“政”(政令/政治)組合而成,核心指法律與政令的結合,強調依法治國、政令公正及法律權威。它既體現法律在國家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也要求政府行為需合法、有序。
古代文獻
近現代用法
胡適在《吳虞文錄》序言中以“法政”指代法律與政治的結合,反映其延伸至現代政治學領域。
需注意,“法政”與“法醫”“偵探”無關,部分非權威來源的混淆解釋應謹慎對待。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或曆史背景,可參考《管子》《孔子家語》等典籍,或查閱法學、政治學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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