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按法律不可寬恕。《清史稿·刑法志一》:“強盜分别法無可貸、情有可原,殲渠魁,赦脅從之義也。”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徐錫麟安慶起義清方檔案》:“﹝ 馬子畦 ﹞實屬甘心從逆,法無可貸,應請即予就地正6*法,以昭炯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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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無可貸”是一個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指按照法律不可寬恕,強調罪行或行為嚴重到必須依法嚴懲,沒有通融餘地。該成語為中性詞,多用于司法或嚴肅的書面語境。
出自《清史稿·刑法志一》:“強盜分别法無可貸、情有可原,殲渠魁、赦脅從之義也。”
此句表明古代法律對犯罪行為的量刑原則:主犯必須嚴懲(法無可貸),而從犯可酌情寬恕(情有可原)。
個别資料(如)将其解釋為“無法再借出錢財”,但此說法缺乏廣泛依據,主流含義仍以法律不可寬恕為準。建議結合權威文獻或曆史用例理解該成語。
法無可貸是一個成語,意思是法律不能再延緩,不能再給于寬限。
拆分的部首是“⻌”和“言”,其中“⻌”作為漢字的偏旁部首表示與行走、動作相關的含義,而“言”則表示與語言相關的含義。
這個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說文解字》中,“以勸百姓也,五家面債,無可貸者,法律誅之,言嚴則懲。”可以理解為通過法律來教育民衆,對那些五戶人家沒有還債能力的人進行懲罰。
在繁體字中,法無可貸的寫法為「法無可貸」。
古時候,漢字的寫法與現在有所不同。以法無可貸為例,其古時候的寫法為“行無可債”。這種寫法現在已經不常見了。
以下是一些例句:
1. 他欠下了巨額債務,現在法無可貸,隻能面臨嚴厲的懲罰。
2. 這個騙子經過多重審判,最終被判決死刑,法無可貸。
3. 在法治社會中,法無可貸是維護公平正義的原則。
與法無可貸相關的組詞包括:法律、訴訟、判決等。
與法無可貸意思相近的詞有:法不容情、法不阿貴。
與法無可貸意思相反的詞有:寬大處理、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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