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罪魁。《三國志·魏志·文德郭皇後傳》:“今世婦女少,當配将士,不得因緣取以為妾也。宜各自慎,無為罰首。”《晉書·庾純傳》:“是為 公旦 立法,還自越之; 魯侯 為子,即為罰首也。”
罰首是漢語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因過錯或罪行而首當其沖被懲罰的人,強調個體在群體中承擔首要責任。以下從詞典釋義、語源及用法三方面解析:
基本定義
“罰”指處罰、懲戒,“首”意為最先、領頭者。合稱“罰首”即指因行為失當而成為首要懲處對象的人,常見于描述集體過失中責任最重者。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第7卷)
語境延伸
在曆史文獻中,“罰首”常與“脅從”相對,體現古代“懲首惡,赦隨從”的法律原則。例如《左傳》中“誅其罰首,而赦其餘”即強調區分主犯與從犯。
構詞邏輯
“罰首”屬偏正結構,“罰”修飾“首”,凸顯“被懲處的首要對象”。類似結構如“禍首”(禍患的根源)、“罪首”(主要罪犯)。
來源:《古代漢語詞彙學》(商務印書館,王力著)
曆史用例
明代《大明律·刑律》載:“凡共犯者,分首從;罰首重,減從輕。” 印證該詞在法律文本中區分責任層級的功能。
書面語場景
現代漢語中多用于正式文書或曆史叙述,如:
“此次舞弊案中,主考官被定為罰首,革職查辦。”
近義對比
參考資料
(注:線上詞典資源可參考漢語詞典數據庫,但具體詞條需訂閱查閱;古籍來源建議通過權威出版社紙質書核實。)
“罰首”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罪魁”,即指主要責任人或引發禍患的根源。以下是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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